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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来源:学习时报 2012-06-12 16:24:55
摘要:加强技术转移能力建设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根本出路。在市场机制下活跃而高效的技术转移,“得小利者”是技术转移的供需方,“得大利者”是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是当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投入和产业规模扩张,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科技事业虽然有了较快发展,但普遍存在重论文、重评奖而不重视市场需求、不重视成果转化的不良现象,科技进步尚未真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要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关键在于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特别是在全国科技投入逐年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加强技术转移能力建设、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已经成为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紧迫任务。

  现行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视程度不高。当前,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分类评价制度尚不完善,科技评价导向中普遍存在着重成果产出、轻成果转化的现象,应用研究中也过于重视在国内乃至国际的技术指标排名,甚至追求在世界一流刊物杂志上发表论文及其引用次数,而不是强化其经济效益,这严重影响到科技人员面向市场与产业需求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高校和科研机构致力于科学发现和知识创造,本是其使命所在,但在知识创新阶段获得的成果往往只是一个局部的突破,离实际应用尚有距离,需要在技术层面尤其在系统集成方面继续研究和攻关。不重视后者又缺乏有效激励,势必导致“狗熊掰棒子”,大量研究成果成为耗费大量资源却得不到有效回报的“半成品”。

  二是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有待增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越来越重视科技进步,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吸纳先进适用技术。但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大多很难单独提供企业所期待的系统集成水平高、能直接用于大批量生产、投产后马上能赚钱的成熟技术项目。在转让实验室技术或单体技术时,对其进行放大实验和中试生产通常会遇到一系列新的技术问题,这对作为技术承接方的企业提出了研发人员、硬件条件和集成配套等方面的技术能力要求,还要求企业有比较完备的技术管理能力。企业吸纳、运用和再创造新技术的能力不强,使企业无法真正发挥技术创新主体应有的核心作用。

  三是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推广体系薄弱。目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申请和保护费用绝大多数由课题组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很多课题组仅仅从课题验收而不是从知识资产管理的需要出发去申请专利,用专利申请号去应付“课题验收”,用专利批准号去评奖和评职称;等达到这些目的后,就不再继续花钱维护,从而导致很多没有市场价值的无用专利“自生自灭”。各单位技术转移办公室又缺少专业化运作能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政策在落实中还存在一些体制障碍和文化冲突。

  四是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发展滞后。我国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很多,但专业服务水平高的中介服务机构还很少;高层次人才不愿介入或流入这一行业,能够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成长提供融资方案、商业方案和管理团队支持的中介服务极为缺乏。全社会流动资金多,但专业化的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项目投资总量偏少,民间资本和国有银行资本进入创新链的渠道不通畅,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技术转移能力建设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根本出路。要遵循市场机制,通过科技、产业、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工具,引导企业提高吸纳、运用和创造新技术的能力,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和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心,激励科研人员把成果转化作为职业发展的一个通道,使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和企业的市场优势得到有效整合。从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出发,建议在以下五方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技术转移能力建设。

  一要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投入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引导作用。2011年7月,中央财政已经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各科技主体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等财政科技投入要安排一定比例(如 0.5%或1%)的预算资金,用于支持资助项目结题后的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资助主管部门参与创新链全过程;各预算执行单位每年应就其资助成效进行自评估和向社会公布。

  二要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在《科技进步法》明确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承担单位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这些拥有所有权的承担单位转化和扩散技术的责任。研究型高校和国家级科研机构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职责,年度财政科研投入1亿元以上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办公室,建立专业队伍,统筹管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营销其先进适用技术。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到账收益应逐步达到或超过当年科研经费的3%。

  三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机制。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对从事科技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员工不够重视,绩效评价不尽合理。要转变观念,健全人才考核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将科技成果和产业化等指标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推广“创新岗”试点工作,支持科研人员从事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使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优势学科领域能够通过以应用为导向的“创新岗”科研人员的再研发,催化一批关键技术,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孵化一批科技企业,发挥“创新岗”在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中的骨干作用。

  四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要优先建设发展面向产学研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开放共享。要激活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使其成为“拉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要加大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力度,促进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五要支持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要进一步规范技术转让交易、技术产权交易、科技信息交流、科技成果发布等行为,要对技术中介服务采取扶持政策,促进优质中介服务企业脱颖而出。要鼓励科研人员兼职或全职创办科技企业和中间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性专业培训,培养造就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与成果推广人才队伍。

  从本质上说,科技成果转化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易、开发与利用,趋利谋利是技术转移供需双方的根本动力。在市场机制下活跃而高效的技术转移,“得小利者”是技术转移的供需方,“得大利者”是中国乃至全球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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