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深圳市电子商务示范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项目、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单位及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给予资金资助(详见附件)。 二、设定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深圳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复函》(发改办高技【2009】1911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 (三)《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示范区不超过3个,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每个示范区资助金额不超过450万元;应用示范项目不超过10个,每个应用示范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单位不超过3个,每个建设单位资助额不超过250万元;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服务机构2个,每个服务机构资助额不超过40万元。 年度已获得政府互联网扶持资金资助的企业或机构不得再进行本资助的申报。(获得国家认定的电子商务重点企业除外)。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审批机关联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示范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示范区须为我市各区负责电子商务发展的主管部门; 2、申请区须紧密围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开展相关项目建设(每个区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两个,项目内容见附件1 ); 3、区内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数量与规模,对电子商务发展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扶持政策; 4、建设有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在电子商务应用和创新发展模式中具有突出优势。 (二)应用示范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深圳注册成立壹年以上( 2、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项目建设方向应符合我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围绕我市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属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项目或电子商务关键、共性领域等项目,该项目对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具有示范作用;(项目内容见附件2) 4、项目组织单位须拥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学风严谨、敢于开拓创新的优秀研究团队;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者研究优势,具有所需的学术水平、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承担我市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的能力; 5、申报项目须在我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中具有集聚、龙头效应。 (三)支撑体系建设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注册成立壹年以上( 2、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建设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的能力,并已开展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包括:电子认证体系建设,在线支付体系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可信交易环境体系建设等。 (四)电子商务服务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成立壹年以上( 2、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3、为我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提供各项咨询服务,研究、发布电子商务专题报告,包括: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体系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电子交易凭证、电子发票、网络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等),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与电子商务可信主体、客体、交易和维权相关的数据交换、服务和管理规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业务、技术和服务标准规范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研究,电子商务税费征管模式研究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讲座、展览及相关学术交流等活动。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企业盖章、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实施计划)。 申请企业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国家电子商务资质认证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企业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 下载。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各区政府下发。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011年9月27日至10月20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11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 联系人:徐撼、王昂 电话:82105929、82101683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 九、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业务处室组织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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