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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07-31 20:47:59
摘要: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2〕2号,2022-06-16

深科技创新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的提名、评审、公示、授奖等活动,以及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以下简称配套奖励)的申请、审核、公示、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评审和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审核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被提名的个人或者项目,其主要工作应当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完成。

  被提名主体是组织,且只有1个的,应当是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法人单位(含《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所规定的视同法人单位,下同);被提名主体超过2个的,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法人单位,其他单位应当是在国内注册法人单位。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主要工作是指与取得著作、专利、发明、标准等项目成果相关的科研活动。

  第五条 属于合作完成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当征得合作各方的书面同意其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且项目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机关单位或者机关工作人员;

  (三)被提名项目的科技成果完成未满2年;

  (四)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但在原理、工艺、结构、功能等核心内容取得实质性突破的除外;

  (五)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科研项目;

  (六)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七)被提名单位或者被提名人近5年内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年内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者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八)被提名单位或者被提名人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处于惩戒期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市长奖外,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人,2年内(不含获奖当年)不得被提名。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在本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

  被提名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八条 市长奖被提名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名产生,应当在本市全职工作5年以上,仍在科研或者产业一线工作,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即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即具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创建、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独特经验和方法;

  2.所在单位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3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显著增长,并在行业内名列前茅;

  3.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方面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竞争力。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即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在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即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即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论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被提名人应当是代表性科学技术论著的作者,排名前3位的(含少于3位的)应当是代表性科学技术论著的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辟全新研究领域或者方向,取得引领性原始创新成果,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显著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得到国内外学术界高度认可;在应用基础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突破,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提供重要支撑,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解决重要科学问题,发现新的自然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得到国内外学术界认可;或者在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理论创新,为研究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可以评为二等奖。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即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上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即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在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上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参数、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且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即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且未来具有可预期的推广应用价值。

  本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是指能独立起控制变换作用的单元;“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被提名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排名前3位(含少于3位的)的应当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较大的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二等奖。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的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即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自主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加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即所开发的科研项目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推广,产生了很大的应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即科研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提升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或者项目具有较强的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促进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其中,科学技术普及的成果限于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或者培训教材等。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面向国家、广东省或者深圳市的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1.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义的。

  (二)面向国家、广东省或者深圳市的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有较大意义的;

  2.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实行提名制度,提名单位或者个人的范围按照《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其他组织”包括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提名条件的国家直属驻深单位、以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十九条 提名单位和提名人应当依据评审标准提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提名等级建议。

  第二十条 提名单位和提名人应当在本行业、本学科、本部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人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者与他人联合提名1个项目。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专家。提名人不能作为同年度被提名项目完成人,并应当回避本人提名项目的评审活动。鼓励从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提名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单位或者个人在提名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前,应当征得被提名单位或者被提名人同意,并填写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制作的提名书,提供说明材料或者评价材料。提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提名书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可靠性负责,对提名严格把关,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市长奖外,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完成人被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评选。

  第二十三条 经过评选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被提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评选。

  第二十四条 提名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提名材料。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两个年度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市科技主管部门暂停其提名资格1年。

  第二十六条 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人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提名项目奖项类别、所属学科(专业)和数量,组织专家进行分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从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包含5名以上单数的同行技术专家。若需要核查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每个专家组可以增加1名以上单数的财务专家,独立核查项目经济效益情况,不参与专家组评分,其核查意见供专家组其他成员参考。

  第二十九条 评审程序分初评与集中答辩或者现场考察评审。提名数量较少的学科(专业)或者奖项类别,可以直接进入集中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程序。

  第三十条 初评由专家组以材料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专家组成员根据评审标准,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独立评分。去掉专家组成员评分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为项目初评阶段得分。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初评得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进入集中答辩或者现场考察评审的名单。

  第三十二条 集中答辩或者现场考察评审阶段,专家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专家组根据集中答辩评审或者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并做出定性评价意见。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为项目在该阶段得分。

  第三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对其出具的评分和意见负责,并在评分表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中答辩或者现场考察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并确定拟奖励结果。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四类奖项拟奖励结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实名提出,并提供身份信息及与异议相关的证据或者调查线索。

  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有效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签署真实姓名;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实名异议者。冒名、匿名提出的异议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确认、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提名单位或者个人、被提名单位和被提名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七条 奖项评选组织单位或者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委员不得直接受理异议申请;如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异议者将异议材料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不得将异议材料提交奖项评选组织单位讨论或者转发其他委员。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异议内容涉及异议者自身权益主张、无法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异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评审组织、提名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评审组织、提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评审组织、提名单位或者个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的,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在评审前,评审组织、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无法提交异议处理材料的,相关项目应当中止评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中止评审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提名书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中止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相关项目终止评审。

  评审组织、提名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相关项目终止评审。

  提出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充说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拟奖励结果报经市奖励委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有异议项目,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报市奖励委审定。

第六章  授    奖

  第四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中,一等奖授奖数不超过其单项授奖数30%。

  第四十二条 市长奖奖金每名300万元,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的,其中100万元奖励个人,20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技创新活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

第七章  配套奖励

  第四十三条 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按照《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的有关规定,每年审核一次。

  第四十四条 申请配套奖励的,应当是上两个年度深圳市的获奖单位或者个人,且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款或者第八款规定条件。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组织核查和审定异议项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材料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予以受理。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对异议成立的项目,取消拟奖资格。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配套奖励结果,发布奖励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配套奖励每年授奖数不限。

  配套奖励奖金标准如下: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名1000万元;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单位3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每名100万元;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2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每名60万元;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1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每名30万元;

  (五)广东省突出贡献奖每名500万元;

  (六)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第一完成单位20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每名30万元;

  (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6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每名20万元;

  (八)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30万元,非第一完成单位每名10万元;

  (九)广东省科技合作奖每名20万元。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外,每名特指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发布年度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配套奖励的提名通知。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28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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