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中小型互联网企业为提升企业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开展的品牌推广项目财政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个互联网企业限申报一个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政府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互联网企业(已获得2010年深圳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培育项目资助的企业除外);
(二)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2011年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品牌培育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或ISP运营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九)《深圳市互联网企业品牌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品牌的推广体系、营销策略、商业模式,以及投入资金和推广措施效果等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3、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82002023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现场考察——上报市新兴高科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管理合同——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天内,到市科工贸信委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 13069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