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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园区资助申请指南


2011-09-26 16:30:18
摘要:

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互联网产业园区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为提高互联网产业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而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公共信息化管理项目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设定依据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互联网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年资助园区总数不超过5个,每个园区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园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须位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

2、园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使用面积至少要达到2万平方米;

3、园区符合深圳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土地使用政策,具备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4、园区80%的以上(含80%)的办公场地已经出租,且有60%以上的入驻企业从事互联网服务业。

5、园区有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园区须获得所在区政府互联网主管部门的推荐。

(二)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可以是园区物业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园区管理机构,但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

2、申请单位注册地在深圳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申请单位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具有为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或提升园区管理水平的价值;

2、项目具有实用性。

(四)资助标准:

1、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50%

2、已获得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请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登陆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站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区政府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函;(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上传网站,附在申请书后面一起打印)

4、申请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未满一年的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部门提供的申请单位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7、园区入驻企业名册(包括:企业名称、ICPISP编号、企业所属的互联网服务类型、企业租赁面积、租赁合同编号等);(原件,加盖公章)

8、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原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920101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9201014

联系人:陈跃群毛遥   电话:8210798482105885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工贸信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业务处室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科工贸信委签订资助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园区专项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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