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活动的财政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互联网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00个,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审批机关联合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须成立一年以上(2010年10月1日前注册成立);
3、具有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
4、须有自建的已正式运营的网站;
5、2010年度首次获得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并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缴纳企业所得税;
6、申请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于本计划,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资助;若曾经获得过本计划资助的企业,不可再重复申请。
(三)今年已获得互联网专项其它计划资助的企业,不得再进行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服务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0年度财务报告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专项报告复印件(验原件)(电子商务服务专项审计报告须由我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名单见附件);
(八)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企业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企业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1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1年9月20日至10月14日。
3、联系人: 陈跃群、毛遥 联系电话:82107984、82105885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业务处室组织现场考察(本年度内考察过的企业不再重复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天内,到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企业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