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出口企业经批准获得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借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及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利息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深圳市外经贸局、原深圳市财政局,深外经贸计〔2002〕13号
(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35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无偿资助,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企业;
(二)申报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借款贴息的企业,须获得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财政借款且按时还本付息;
(三)申报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贴息的企业,须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总部位于深圳的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该保单在我市商业银行进行融资且按时还清本息;
(四)申报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其借款银行必须为我市商业银行且按时还清本息。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深圳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借款合同复印件;
(八)借款借据复印件 ;
(九)还款票据复印件;
(十)利息单复印件;
(十一)申报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贴息,还需提交保险合同、赔款转让协议、承保通知书的复印件;
(十二)申报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还需提交市国税局出具的“账户托管贷款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复印件 。
注:所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如同一材料有多页,需首页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3)联系人:阮向群,联系电话:82107003。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C区3066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贷款银行递交纸质材料――贷款银行对纸质材料进行确认――贷款银行向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计财处提交纸质材料――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纸质材料进行审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复核拨款。
十、审批时限
常年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按时还本付息之日起60天内,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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