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15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在《实施意见》中,发展改革委表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地在10个方面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具体包括清理准入条件、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鼓励发展新型业态,以及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
在准入方面,《意见》指出,要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为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改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在资金保障方面,《意见》明确,引导民资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民企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
《实施意见》还就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等作了明确要求。(陈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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