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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1-08-15 11:52:00
摘要:

各区经济促进局,光明、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及时、准确掌握我市企业上市进展情况,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做好2011年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预算工作,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展201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申报对象

  经我中心备案登记,完成改制、辅导和上市三个阶段中任一阶段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预申报条件

  (一)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改制的,可以预申报改制阶段资助;
  (二)2010年12月31日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申请材料的,可以预申报辅导阶段资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挂牌上市的(含:境外红筹上市,但需符合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的条件),可以预申报上市阶段资助。

  三、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二)预申报改制阶段资助的,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预申报辅导阶段资助的,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预申报上市阶段资助的,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批复复印件;
  (五)境外上市的,提交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批准上市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的有效材料如结汇备案记录等。

  四、预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预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及联系方式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邮寄)。

  五、几点说明

  (一)企业未预申报的,将不列入2011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培育项目资助预算内;
  (二)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预申报金额仅用作2011年资助预算参考,非实际资助金额。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纪西冰  82977349、1360253085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7楼707室。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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