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管理水平,做好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计划(下称资助计划)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展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已组织实施或正在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组织实施或正在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必须是2008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在签订了企业信息化建设合同之后均可备案。
三、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表》(参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及验收报告等;
(四)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请参照附件2要求撰写);
(五)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A4纸型制作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中心全年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展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于合同签订三十天之内,申请项目备案登记。
(二)企业在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我中心将随时派员赴企业督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三)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结束,项目验收时,应及时告知并邀请我中心参加。我中心视情况参加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四)经核实,企业未按方案或计划实施项目,或项目实施完毕上线运行后未及时告知并邀请我中心参加验收,我中心有权取消对该项目的备案。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可根据我中心发布的申请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钟志东 82977301
何 尧 82975800
汪效斌 83569976
传真:83440833
电子邮箱: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7楼704室(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
附件: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表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参考提纲)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 13069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