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技术研究开发计划
留学人员创业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留学人员在深企业科技研发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在深圳创办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未享受过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二)留学人员具有市引智办出具的资格审查证明,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 (含技术股)30万股以上或者所占比例15%以上;同一留学人员只能获得本计划一次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ti.net 在线填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技术研究开发计划---留学人员创业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三)市引智办出具的资格审查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企业验资报告或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
3、联系人, 胡怀江 电话:82002176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答辩——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