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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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科工贸信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贸易工业局、原市科技和信息局、原市保税区管理局、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2.划入原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拟订工业、商贸流通业、通信业、高新技术的专项规划和政策等职责,重要物资储备的组织实施以及粮食行政管理职责。
3.划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4.划入市民政局的扶持老区建设职责。
5.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初审和监督检查、市民出境就业管理职责。
(二)将酒类市场管理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取消和调整的事项。
1.取消以下4项行政审批事项:深圳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审批,同富裕资金审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初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2.取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工作的职责。
3.以下1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一般服务事项: 自动进口许可、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及确认、使用节能贴息资金审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资助评审、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自由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软件出口合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审批、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4.不再从事科技成果评审和科技创新奖评定的组织工作,转由市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5.不再从事在深圳市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的转报、备案工作,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承担。
6.不再直接承办市政府赴境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的事务性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导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科技发展、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与传统产业改造结合,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2.加强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职责,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
3.加强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行业的专项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科技、工业、商贸和信息化领域内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工业、商贸行业管理;负责行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依法实施电力行业管理;负责工业、商业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八)承担组织实施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的责任;负责粮食行政管理。
(九)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会展业管理。
(十)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
(十一)负责国内经济协作、对口扶持、同富裕工程和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指导招商引资工作;管理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
(十三)按权限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四)指导和管理进出口工作;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按规定办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事宜,指导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十五)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企业设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六)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按规定协调管理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机楼(站点)、公共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工作;指导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十七)负责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
(十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九)承办市政府与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科工贸信委内设29个处。
(一)秘书处。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及文件;综合协调、督办重要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承担人事、编制、财务、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行政处。
承担机关党务、纪检、监察、工青妇、计生和信访工作;承担行政接待、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承担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稿及对外协议的起草或审核工作;组织软科学课题研究;规范本委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执法行为,协调宣传、新闻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协调进出口公平贸易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拟订相关专项规划、园区产业导向目录并监督实施;规范市政府投入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指导老工业区改造工作;规范产业用地标准;依法承办新上限制类工业项目立项工作。
(五)工贸运行监测处。
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统筹实施统计工作,拟订、实施近期工贸运行调节方案;协调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企业减负工作;拟订进出口指导性计划,协调管理进口重要工业品。
(六)计划财务处。
管理财政资助资金和市政府投入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承担申报预算、确定使用项目、核拨资助资金的工作;拟订并实施园区预结算等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核直属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
(七)监督评估处。
监管财政资助资金和市政府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使用;承担资金执行效果的验收及评估工作;承担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公示并受理投诉;监督评估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
(八)安全生产监督处。
承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和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管;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出口工作;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协调工作。
(九)执法监察处。
指导、监督区相关部门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抽查市级审批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及行政处罚工作。
(十)业务受理处。
受理委机关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有关的书、表、证发放等工作;承担与受理有关的政策咨询;组织实施业务系统信息化及政务公开工作。
(十一)科技创新支撑处。
参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拟订并实施科技基础设施及条件平台等科技创新载体规划;承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承担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工作。
(十二)科技成果推广处。
拟订基础研究、产学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技术转移与服务;承担科技保密、技术进出口及技术引进项目审核登记工作;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市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承担高交会组委会日常工作。
(十三)科技发展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科技发展布局、优先领域规划和政策;管理国家、省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承办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市重大科技攻关、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承担科技兴贸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十四)技术改造发展处(市军工产品管理办公室)。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承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工作。
(十五)高新技术产业化处。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电子发展基金应用项目;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管理专控产品。
(十六)生产服务业处。
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管理会展业;承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服务贸易发展,落实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共建协议;推动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产业发展。
(十七)建设协调处。
参与拟订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园区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承担园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和园区企业在建项目的建设协调工作。
(十八)高新区发展促进处。
促进高新区内企业发展,推进高新区转型升级;推动高新区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按规定组织高新区土地项目预申报;统筹推进高新区内国家级产业化基地的建设。
(十九)保税经济促进处。
促进保税区内企业发展,推动保税经济发展;承办保税区域申报立项工作;按规定组织保税区土地项目预申报。指导保税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经济协作处(驻深单位管理处)。
组织开展与内地经济合作,促进企业到内地投资;协调以市政府名义到内地或内地政府来我市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的工作;承担产业转移相关工作;承担驻深办事机构登记、变更、年审工作。
(二十一)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节能监察处)。
拟订并实施电力行业发展规划,按规定管理电价调节准备金,协调处理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商业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清洁生产促进和能源节约工作,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十二)流通市场处。
实施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培育发展市场体系;依法监管拍卖、典当、汽车流通行业;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粮食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和市场供应;牵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二十三)对外贸易管理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组织企业参加出口交易会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依授权签发相关资格证、许可证、原产地证;协调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事宜;编制外商投资企业涉及配额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组织申报国家有关进出口专项资金。
(二十四)加工贸易管理处。
组织实施加工贸易政策,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按规定承担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二十五)外商投资管理处。
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六)投资推广处(市投资推广署)。
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实施年度招商引资、海外推介计划和项目,跟踪协调重大招商项目;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督促各部门、各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联系、管理驻海外经贸代表机构。
(二十七)信息化推进处。
推进企业、社会公共事业、社区信息化;推广信息化新技术、新标准;协调指导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动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监理资质的管理工作。协调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
(二十八)信息安全处(电子政务处)。
承担信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按规定审核电子政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党政机关内、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九)交流合作处。
指导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依法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指导企业防范和应对境外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深港创新圈建设;承担院市合作的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科工贸信委机关行政编制30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7名(正处级29名,副处级58名)。
五、其他事项
(一)部门职责分工
1.电子政务职责分工。
市科工贸信委负责电子政务综合协调、指导、监督以及政府门户网站生成平台等技术支撑、运行维护工作,统筹跨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工作。
市委办公厅负责研究制定内网管理办法,协调内网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业务网络顶层互联互通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内网的交换体系,建立内网安全支撑平台,完善市领导决策服务信息系统和“公务员之窗”网站。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管理工作。
市直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并征求市科工贸信委意见后进行审批。
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制定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标准。有关部门按年度报送电子政务软件、硬件设施清单,市财政委员会受理并征求市科工贸信委意见后,按有关标准审核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2.相关职责和机构调整后,由市科工贸信委为主履行、需上报或转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协助与配合。
(二)市区事权划分。
1.保税区管理。
福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围网内和配套生活区的建设、环保、劳动、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党务和工会职责,实行属地化管理。福田区、盐田区政府负责督促区相关部门与市科工贸信委做好上述职责的交接。
2.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科工贸信委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区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科工贸信委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依法开展相关安全审查和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区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直属单位
1.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2.市驻北美、欧洲、日本、澳大利亚经贸代表处,加挂“深圳市驻××人力资源联络处”牌子,划给市科工贸信委管理。
3.市贸易工业局信息中心更名为市科技工贸信息中心,划给市科工贸信委管理。
4.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划给市科工贸信委管理。
5.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市民办科技企业管理办公室)并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划给市科工贸信委管理。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6.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市软件评测中心)和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整合为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市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划给市科工贸信委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7.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市技术引进咨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市技术引进咨询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划给市科学技术协会管理。
8.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市科学馆划给市科学技术协会管理。
9.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对口扶持办公室(市同富裕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市贸易壁垒申诉与调查服务中心)、市工业展览馆、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管理中心、市福田保税区服务中心、市沙头角保税区服务中心、市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市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服务中心)、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服务中心、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深圳软件园管理中心(深圳生物孵化器管理中心)、市信息网络中心划给市科工贸信委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200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