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持出口稳定专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
2009-04-23 计财处 |
一、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保单融资,对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贷款利息适当资助 (一)资助条件 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总部位于深圳的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该保单在我市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按时还清本息的在深圳市注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资助标准 按企业实际已付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利息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保险合同复印件; 4、赔款转让协议复印件; 5、承保通知书; 6、借款合同复印件; 7、办理贷款所产生的借据、归还借款的票据、利息单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在企业按时还清本息后60天内,贷款银行须向市贸工局计财处提交申报材料; 2、市贸工局计财处在收到资助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内核准资助金额,转市财政局外金处复审、拨款。 二、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给予贷款利息适当资助 (一)资助条件 在深圳市商业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并按时还清本息的在深圳市注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资助标准 按企业实际已付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资助申请表; 2、市国税局出具的“账户托管贷款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证明”; 3、借款合同复印件; 4、办理贷款所产生的借据、归还借款的票据、利息单复印件。 (一)申报程序 1、在企业按时还清本息后60天内,贷款银行须向市贸工局计财处提交申报材料; 2、市贸工局计财处在收到资助申报材料30个工作日内核准资助金额,并转市财政局外金处复审、拨款。 三、申请上述两项措施资助资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每家企业在年度内享受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资助及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资助两项措施的合计资助金额设定最高限额。 (二)贷款银行须指定一部门负责统一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并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提交给市贸工局计财处。 (三)相关企业可委托其贷款银行代理申报,贷款银行须承诺在企业按时还清出口信用保险贷款及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本息后60天内,向市贸工局计财处提交企业申请资助的材料,逾时提交资料将不再受理,银行须承担所引发一切后果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企业申请资助的材料均须一式二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将所有申请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 四、其他有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一)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适当资助。 (二)对使用外贸专项贷款(含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押汇)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适当资助。 以上两条政策措施是对原有政策措施提高资助标准,申报程序按《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贸工财字[2008]96号)规定执行。 附件: 1、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利息资助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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