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深贸工企字〔2009〕23号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2009年
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区贸工局、财政局,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88号),2009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前启动,分批申报,分批下达。市贸工局会同市财政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受理国家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支持、鼓励企业勇于创新、开拓市场、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不包括新建扩建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企〔2009〕27号),今年初已上报的东部地区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中西部地区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除外。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8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能够为积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具有带动性、影响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产业集群中具有自主品牌的骨干企业为是指产品质量高、信誉好、消费者认可、经注册商标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并对同行业发展、对产业集群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生产骨干企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6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外向型企业调整产品和市场结构是指2009年以前出口额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通过技术改造产品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并以自主品牌在国内外销售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4月30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8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8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结构调整项目、专业化发展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08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再给予不高于0.5%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项目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担保机构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并根据《管理办法》与申报软件的要求,提供和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申报工作时限要求及申报地点
各项目申报单位务必于5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采用活页装订)与电子文件,一并送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7楼)。
鉴于国家相关部对各省市的项目申报做出了数目限制,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贸工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和实地考察;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工局依据评审意见、考察意见并结合我市产业扶持政策确定我市申报项目报送国家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联系方法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任晓健 82977396、13322998802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唐少立,82977347、13828766721,
传真:82975804
附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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