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投资补贴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 申请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投资补贴的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技术改造项目经过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备案或核准;
(二)项目实际投资期限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区间内;
(三)项目未申请或未取得过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四)项目已完工,并通过投资审计。
第二条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投资补贴,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与标准
第三条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投资补贴采取事后补贴制,项目完工并完成审计后,补贴款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四条 行业补贴标准: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LED产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贴;节能、节水、环保专项改造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补贴;电子信息、汽车、优势传统产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补贴;其余工商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补贴。
第五条 原则上单个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列入重点项目名单的单个项目投资补贴不超过600万元,单一企业年度享受财政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其它补贴。
第六条 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中土地及建设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节水、异地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及建设费用比例可放宽至50%。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投资补贴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在国家、省、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完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
第八条 取得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并完成项目后,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审计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完工投资审计。
第九条 项目审计通过后,由企业提出投资补贴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补贴标准,确定享受补贴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补贴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联合下达补贴资金计划。
第十条 享受投资补贴的单位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不给予补贴: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四章 监督与效绩评估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投资审计代验收。市财政主管部门及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具备条件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