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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深圳市电子学会 来源:深圳市电子学会 2009-05-04 00:00:00
摘要:

 

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的通知

各区贸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9〕35号)文件精神,按《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贸易工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9日印发
拟稿人:黄韦华                          (印30份)

 

 

深圳市品牌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
 
第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品牌专项资金支持:
1.1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自主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地在我市的工商业企业;
1.2  经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域品牌推进机构;
1.3 具有一定资质和实力的品牌研究、咨询、培训、策划的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商会。
第二条  对品牌专项资金均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2.1  对品牌企业承担的项目采取事前计划,事后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和资助标准确定资助金额,集中拨付。
2.2  对区域品牌推进机构承担的项目采取事前计划,事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拨付不超过80%的资助资金,事后审核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2.3  对专业机构采用合同制管理模式。事前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一次支付或事后拨付资助资金,事中监督资金使用,事后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的品牌培育工程、区域品牌推进机构从事的区域品牌创建项目,以及专业机构承担的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等三大类品牌培育项目。
第四条  品牌培育工程
4.1  资助范围:主要资助我市获得各类政府职能部门品牌评价称号(含我市知名品牌)的企业、区域品牌成员企业开展的品牌规划、诊断、广告宣传等活动。
4.2  资助标准:对企业当年度开展的品牌规划、诊断、广告宣传等活动费用给予最高15%补贴。对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人民币以下,实缴税收总额(含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达到300万元,年纳税增长率达到20%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为6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5-10亿元人民币,实缴税收总额(含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达到500万元,年纳税增长率达到15%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为80万元;对上年度销售10亿元人民币以上,实缴税收总额(含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达到700万元,年纳税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原则上每家企业获得资助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第五条   区域品牌创建项目
5.1  资助范围:经认定的区域品牌推进机构开展的区域品牌规划、商标设计、注册、广告宣传、集体形象参展等活动,以及其他机构投资的深圳品牌集中专卖场建设项目。
5.2  资助标准:对区域品牌规划、商标设计、注册、广告宣传、集体形象参展等活动给予资助;
对在国内外注册区域品牌,申请地理标志认证的申请费用给予资助。
对品牌推进机构以区域品牌整体形象参加的国内外大型专业展会给予资助。
对以深圳品牌形象在大中城市的专卖场建设项目,规模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深圳品牌企业入驻数达20家以上,并占入驻企业80%以上,对其首年租金、宣传广告费给予最高20%的资助。其中,列入我市创建区域品牌试点的行业每个专卖场一次性最高资助金额200万元,在国内具有相当品牌知名度的其他优势行业每个专卖场一次性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
列入我市创建区域品牌试点行业当年度区域品牌创建所有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为500万元;在国内具有相当品牌知名度的其他优势行业当年度区域品牌创建所有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六条  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项目。主要资助品牌专业机构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全市品牌培育整体宣传资料采编和印刷等项目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品牌培育工程
7.1 每年10月份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发布品牌培育工程项目申报通知,企业通过技术处业务办理系统(http://szbti.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品牌培育工程项目申报表》,并提交申报表、公司近两年度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后进行项目申报。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品牌培育工程项目,并下达相应项目计划。
7.2 第三年度的1-2月份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年度的品牌培育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专项审计完成的实际情况及资助标准,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7.3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资助资金计划,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八条  区域品牌创建项目
8.1  每年10月份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发布区域品牌创建项目申报通知,区域品牌推进机构通过技术处业务办理系统(http://szbti.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区域品牌创建项目申报表》,并提交申报表、项目详细的实施方案纸本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项目申报。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区域品牌创建项目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
8.2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下达分年度的项目资助资金计划,并签订资助资金使用合同后,项目单位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不超过项目资助资金总额80%的资金拨付手续。
8.3  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提交项目实施及费用使用报告,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区域品牌创建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及资助标准,确定拨付项目剩余部分资助金额,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项目
9.1  每年10月份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发布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申报通知,品牌专业中介机构通过技术处业务办理系统(http://szbti.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申报表》,并提交申报表、项目详细的实施方案纸本文件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进行项目申报。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项目,下达项目计划。
9.2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与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后,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9.3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项目评估和绩效监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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