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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住房、配偶、子女入学相关政策


作者:深圳市电子学会 来源:深圳市电子学会 2009-01-10 00:00:00
摘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3号 2008年9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认定。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从已在深工作、来深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产生。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除应具备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家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两院院士除外),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

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高技能人才中国家级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地方级人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后备级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常年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

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相应层次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并公告。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认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附件: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

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

8.茅盾文学奖;

9.鲁迅文学奖;

10.中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的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重点项目召集人;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

4.国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中国科学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人选;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

(五)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六)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七)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享受深圳

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深圳市“双百计划”人选;深圳市“鹏城学者”长期特聘教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4.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5.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6.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

7.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

8.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9.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专题组成员,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2.国家“973计划”主要业务(学术)骨干;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主要研究人员;

4.省部(厅)级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者。

(五)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六)近5年,担任教育部“211工程”院校系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才;从海外知名院校来深担任我市高等学校系主

任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才。

(七)近5年,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

(八)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九)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含5%)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十)近5年,获得“全国技能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三、后备级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市(省会和地级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4.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7.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

8.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

9.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或“973计划”科研人员;

2.省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

3.市(地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4.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三)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四)近5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15%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

负责人。

(五)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说明:海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他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4号 2008年9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创新型人才服务政策,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的,按照以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一)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一)购房补贴。工作关系和户籍在本市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二)租住人才公寓。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三)租房补贴。工作关系在本市而户籍关系未迁入,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一)购房补贴。选择此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财政核拨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由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2.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企业或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人才购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购房贴息。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企业或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由市财政按月给予购房贴息。

(三)租住人才公寓。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四)租房补贴。工作关系在本市而户籍未迁入,自行租住商品住房的,地方级领军人才由市财政给予租房补贴。后备级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高层次专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给予后备级人才租房补贴。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先在市国土房产部门网站(http://www.szfdc.gov.cn)或市人事部门网站(http://www.rsj.sz.gov.cn)查询政策,下载表格,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优惠申请表;

2.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时需提交)。

(二)审批。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联合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审批结果在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安排人才公寓或拨付补贴。市国土房产部门按审批意见安排人才公寓,市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拨付补贴。

第九条 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总额的30%可在购房后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领取,剩余购房补贴在5年内逐月等额发放。购房补贴单价标准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改革补差单价确定。

市财政给予购房贴息的,市财政部门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在5年内逐月发放。购房贴息的发放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财政给予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租房补贴单价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内市场商品房指导租金价格确定。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市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购买、租住市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或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二)已领取了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如购买经济适用房,须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将原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补贴全部退还给发放单位。已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选择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应将经济适用房交由政府按原价折旧后回购(回购价按原价计算,每年按2%折旧),再申请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

(三)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对层次较高的一方予以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补贴。发放购房补贴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金额。

(五)人才终止在深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贴息同时停发,人才公寓收回。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住房政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人事、规划等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人才工作大局,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人才住房工作。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要建立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记录人才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的期数和金额,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人才公寓等情况。住房档案及时更新,并与人事部门共享。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纳入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5号 2008年9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我市相关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师资格的;

2.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的,可报考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

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国家级领军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地方级领军人才配偶和后备级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身份的,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区域,向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区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选择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6号 2008年9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按人才层次不同,通过不同方式给予解决。

第四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五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一级学校就读。

第六条 后备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市一级学校就读。

第七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交借读费。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学校需要择校的,免交择校费。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因享受前款规定待遇所免费用由政府财政单列解决。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和市、区属中小学校安排落实;

申请入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统筹负责,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配合落实;

申请入读深圳艺术学校和深圳体育运动学校的,先由学校组织进行专业考核认定,再由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学2周以前,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入读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入读区属(含光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区教育部门申请。

(三)市、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三)户籍证明。

(四)居住地证明。

(五)艺术(体育)学校专业考核认定意见(申请艺术、体育学校者提供)。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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