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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南山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计划相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深圳市电子学会 来源:深圳市电子学会 2009-05-12 00:00:00
摘要:

关于申报南山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计划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山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计划专项资金已开始接受申报,现就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申报前,请仔细阅读《南山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计划实施办法》(见附件1),了解申报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申报单位登陆南山科技信息网(www.szns.gov.cn/kjj),填写好《南山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计划申请表》(见附件2)和资金申请报告,备齐所需要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共二份并装订成册,按企业类别分别报送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贸工局和文产办。每家企业只能向一家申报单位递交申报材料,同时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申报的无效。

三、资金申请报告是专家进行评审和企业能否获得本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管理团队介绍、业务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介绍,市场前景分析、成长性分析以及本年度如何完成预计的增长目标等方面。

四、本项资金常年申报,用完即止,各单位抓紧时间组织申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    件:

  南山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计划申请表.doc


南山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计划实施办法.doc

南山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实现较快平稳增长和持续健康发展,合理安排和使用南山区应对金融危机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根据南山区《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项资金以协助区内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帮助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快速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市场占有度,增加销售收入,实现南山区保增长、促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  本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专家评审、政府推荐、机构审查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本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成长性较好,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本年度预计销售增长率在30%以上;或上年度销售收入虽未达到3000万元,但本年度预计销售增长率可达50%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团队执行力强,能完成预计增长目标;
(四)团队创新能力强,有较好的业务模式创新或较大的技术创新。
第五条  本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总部经济企业;
(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三)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
(四)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
(五)高端服务业;
(六)重点文化产业企业;
(七)循环经济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本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环保未达标的;
(三)近两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本项资金由区应对金融危机企业扶持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委托区科技局、贸工局和文产办(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  区应对金融危机企业扶持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委托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与指定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区财政出资6千万元作为风险代偿金,存入指定银行,为项目单位提供担保。资金管理单位向合作机构推荐项目单位,合作机构按4.8亿元的放款额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有息借款。
第九条  合作机构承诺贷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总体信用敞口额度不低于三分之二,对资金管理单位推荐的项目单位,合作机构保证其获得贷款通过率达70%以上。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还清借款本息且完成本方案第四条第二项预计的增长指标后,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利息资助,资助额度为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但资助利息的利率以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一半为限。
第十一条  贷款发生损失的,单个项目本金损失的20%由区政府风险代偿金承担。合作机构追回损失的,按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分配。
第四章  申请额度与扶持期限
第十二条  本项资金单个企业借款下限不低于500万元,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项资金借款期限为一至两年。
第十四条  本项资金为临时性资金,仅在2009年财政年度执行。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本项资金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用完即止的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本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填写《南山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计划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信息查询清单,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贸工局和文产办分别为科技类、贸工类、文产类企业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本项资金的审批程序是:
(一)项目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区科技局、贸工局和文产办分别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及拟借款金额;
(三)区应对金融危机企业扶持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项目资金计划,确定推荐名单及拟借款金额,正式向合作机构推荐;
(四)合作机构根据推荐名单对推荐单位进行考察、调研,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初步确定是否担保及担保金额。
(五)合作机构对项目单位完成最终调研评估后,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名单报资金管理单位备案;
(六)合作机构为项目单位办理放款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内容,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辅助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期间,区科技局、贸工局和文产办分别对其推荐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单位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管理单位和合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借款到期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作机构负责对项目单位进行验收,按项目单位提交资金使用验收报告,合并汇总,提交给资金管理单位。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本资金的,资金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对初次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申请;对再次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受理其新的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在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资金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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