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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9年度科技研发分项资金各类资助项目的通知


作者:深圳市电子学会 来源:深圳市电子学会 2009-04-27 00:00:00
摘要:

 

关于申报2009年度科技研发分项资金各类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山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资助类别调整后共有十二类资助类别,其中企业研发项目资助、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研发项目资助、中小科技企业参展与学术交流活动资助、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等四类项目已于3月15日完成第一批项目申报,根据工作进度的安排,现将各类资助类别项目申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企业研发项目资助、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已在第一批项目中申报过两个项目的,按规定不得再次申报此两类项目;

  2、 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研发项目:已在第一批项目中申报过项目的,按规定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3、 本年度各类操作规程均进行了调整,请认真研读,按新发布的操作规程规定组织申报材料;

  4、 所有项目均通过“南山区行政审批系统”网上申报,网址:http://appr.szns.gov.cn/nsportal/index.jsp

      5、 时间进度安排:

                                   2009年度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与截止时间表

  序号

  资助类别

 开始时间

  截止时间

  备注

  1

  企业研发项目

 4月27日

  5月24日

  全年截止

  2

  高校与研究机构项目

 4月27日

  5月24日

  全年截止

  3

  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4月27日

  5月24日

  全年截止

  4

  中小科技企业参展、学术交流活动

 4月27日

  6月28日

  全年截止

  5

  产学研合作研究项目

 4月27日

 6月28日

 全年截止

  6

  各类资格、资质认证资助

 4月27日

 6月28日

 全年截止

  7

  知识服务业联盟服务活动资助

 4月27日

 7月19日

 全年截止

  8

  投融资服务资助

 4月27日

 7月19日

 全年截止

  9

  深港创新合作项目资助

 4月27日

 7月19日

 全年截止

  10

  产业联盟合作研发项目

 4月27日

  8月2日

 全年截止

  11

  产业联盟公共技术平台

 4月27日

  8月2日

 全年截止

  12

  国家、省、市重大计划立项项目配套资助

 4月27日

  8月2日

 全年截止

  

  

  

  

  

  

  

  

  

  

  联系人及电话:26542235   曾先生,26542018    叶先生。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

——企业研发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创新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南府办[200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企业研发项目资助计划目的是通过对企业研发项目的支持,提升南山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申请对象要求:
(一) 注册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创新中小型企业;
(二) 项目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
(三) 项目必须属于自主创新,且处于正在研发阶段或中试阶段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中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处于创新链前端的项目;
 (四)  申请单位每年度申请项目的数量不超过2个。

第四条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实行总额控制、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对重大研发项目可采取一次立项、连续扶持的方式给予最多不超过三年资助。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六条 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范围是:
(一)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第七条 本计划资助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且每一个项目的年度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南山区企业研发项目资助计划申请书》并提交下面附加材料:
 
(一)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与地方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提供注册时的验资报告);
(四) 申报日当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五) 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
第十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先进行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企业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专家对项目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经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区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分批拨款的项目,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相应阶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后,再予以办理相应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助计划不予支持:
(一)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 有污染或环保未达标的项目;
(三) 项目申请企业近二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
(四) 项目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
(五) 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管理办法,正在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调查;
(六) 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规,拖欠工人工资,正在接受劳动仲裁部门的调查等。
第十七条  已有列入南山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资助计划、且已到验收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履行项目验收程序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正在执行项目的单位,在执行期间严格履行科技研发分项
资金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且无违反有关规定,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受资助项目研发投入费用的独立台帐。
 第十九条  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研发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资金专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过程及要求遵照《南山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局、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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