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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作者:深圳市电子学会 来源:深圳市电子学会 2009-03-06 00:00:00
摘要:

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2009〕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加快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确保我市经济在严峻的外部大环境下保持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服务力度

  (一)深入开展工业贸易服务活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服务年”活动的决定,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工业贸易服务团,由市领导带队深入企业调研,通过悉心服务,排查一批企业遇到的困难,解决一批企业反映的问题,稳定一批企业的正常经营,促进一批企业加速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办理)。

  (二)狠抓政策落实。保持政策延续性,加强对去年以来出台的有关促进产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等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清查,督促责任部门加快完善配套措施,细化操作办法,落实专项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办理)。

  (三)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央、省、市出台的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措施的研究,通过举办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加大政策宣讲力度,让广大企业了解政策、用足政策、用好政策,确保“黄金政策”发挥“黄金效应”。(各有关单位办理)

  (四)加强经济运行监测。进一步完善我市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创新统计方式,充分发挥华强北、华南城等先行指数的作用,加大经济运行监测的频率、广度和深度,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实现“科学、快速决策”(市贸工局、统计局、交通局、地税局、国税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办理)。

  二、推动产业升级

  (五)加大政府对工商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2009年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实际安排6.9亿元并进一步优化使用结构,2010年、2011年将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预算内规模增加1亿元,各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专项进行配套;创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资助方式,对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最高达到600万元的财政资助;扩大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支持范围,将生产性服务业的技术改造投资纳入支持范围;设立品牌专项,用于我市企业品牌的培育,并对行业或企业的名牌规划、品牌推广宣传等给予资助(市贸工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办理)。

  (六)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各产业集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9个产业集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协调构建LED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研究加强对蓝牙等行业提供公共检测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建设技术培训中心,加大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力度(市贸工局牵头,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办理)。

  三、鼓励企业投资

  (七)加强和改进产业用地出让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条件和方式,实施定期发布土地出让预公告制度;经市政府批准,工业用地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有关规定分期缴交地价款,待付清全部地价款后申请办理《房地产证》;加快土地使用证的办理速度,将现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时限缩短三分之一(市国土房产局、规划局、贸工局办理)。

  (八)加强对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市投资推广署的统筹协调作用,落实《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整合全市招商引资资源,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和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项目等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对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确保关键、重大项目落户(市投资推广署牵头,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办理)。

  (九)加大对电力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按照“开足通道、强力推进、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支持南方电网公司加大对我市电力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2009—2010年落实并完成250亿元的电网建设和改造计划(深圳供电局、市贸工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和有关区政府办理)。

  四、保持出口稳定

  (十)完善鼓励外贸出口的政策措施。继续实施《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149号)等有关鼓励出口的政策,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鼓励外贸出口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0%资助。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保单融资,对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并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贷款利息20%的资助。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给予贷款利息20%的资助(市贸工局、财政局办理)。

  (十一)提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比例。对使用专项资金贷款(含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押汇)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40%的资助,其中对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服务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给予贷款利息50%的资助(市贸工局、财政局办理)。

  (十二)减免企业参加广交会的费用。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参加2009年度两届广交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资助,其中对品牌展位每个展位减免2000元,对一般性展位每个展位减免1000元。同时,在广交会期间政府加大对深圳知名品牌的宣传力度(市贸工局、财政局办理)。

  (十三)支持海关、检验检疫等中央驻深机构出台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快落实为企业设立检测维修用保税仓库、优化加工贸易企业风险担保制度、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外发加工审批手续、方便内销业务、进一步缩短业务审核时限和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用好用实出口食品、农产品、纺织服装检验检疫减或免收费政策,简化缩短检验检疫流程和时限,加大政策指导和宣传落实力度,引导和帮助企业充分利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区域性优惠政策,发挥好检验检疫为应对危机促进外贸发展的重要作用(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办理)。

  五、主打两个市场

  (十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2009年,由市财政新增1亿元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其中,政府组团参展的资助资金扩大至1400万元,用于扩大参展范围和规模;资助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展会的资助资金扩大至3600万元,用于将展位费和会刊广告费资助标准提高到不超过60%。市、区政府联手在内地举办4场深圳产品展销会,有关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我市品牌企业到国内举办、参加专业性展会,给予展会费、宣传经费和组织费用资助,有关费用从品牌专项资金列支(市贸工局、财政局办理)。

  (十五)加大开拓国际市场力度。组织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览项目;以开拓海外新兴市场为重点,结合重点境外展览项目开展经贸交流活动;与有关行业协会合作,在境外举办行业品牌专场展示和推广活动;与境外投资贸易促进机构合作举办双边投资贸易推介、交流、洽谈活动,帮助企业了解市场信息、投资贸易环境及政策法规,推动企业开展国际间合作。用好深圳市贸易救济研究资金,对企业海外维权实行法律援助,为我市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市贸工局、财政局办理)。

  (十六)加大对本地展会的扶持力度。对2009年本地展会实行临时性财政专项资助,将会展业财政资助资金规模扩大至5000万元。将深圳会展中心3万平方米以内的展会场租价格下调至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9元,差额由会展业资助资金支出。对家具、服装、机械、钟表、珠宝、眼镜等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的出口型优势传统产业展会,会展中心场租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的优惠价格执行,差额由会展业资助资金支出。对在深圳首次创展的展会适当提高场租资助标准。优化深圳会展中心服务,按展会实际面积计算场租,适当减免有关服务费用。研究探索对参加本地品牌展会的专业买手和达到一定采购量的买手给予资助(市贸工局、财政局、国资委办理)。

  (十七)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2009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举办内销培训,辅导建立内销渠道,了解零售商采购规则;鼓励来料加工厂原地不停产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年产值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其新增的地方税收贡献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有关费用在加工贸易扩大内销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局、贸工局办理)。

  六、扩大消费需求

  (十八)鼓励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汽车经销企业开展汽车置换业务;支持企业和个人将旧车报废并在深圳购置新车;用好用足国家下调汽车购置税的相关政策(市公安局、贸工局办理)。

  (十九)逐步开展商业信用销售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商业信用销售试点城市资格。鼓励企业、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积极推动消费信贷和保理等商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借鉴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政策,研究探索对我市消费有较大拉动力的商品的商业信用保险补贴政策,逐步扩大信用销售,鼓励商业票据流通,扩大消费规模(市金融办牵头,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保监局、市贸工局办理)。

  (二十)发挥商业旺区的强力带动作用。相关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降低东门和华强北等商业旺区商户的营商成本;结合旅游市场开拓,加强对深圳商业形象和重点购物中心的整体宣传;积极改善商业旺区的交通、治安环境,保持商业旺区的吸引力和活力,进一步发挥商业旺区对消费的强力带动作用(罗湖、福田等相关区政府牵头,市贸工局、公安局、交通局、旅游局办理)。

  (二十一)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特点,落实对自主创新、循环经济产品、环境标志、节能减排类产品采取政府首购、政府强制采购、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支持我市企业生产的优质新产品尽快实现规模化生产(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信息局、贸工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七、解决融资困难

  (二十二)进一步扩大信用再担保平台、互保金平台的增信作用。适当放宽再担保中心的再担保贷款上限、让更多企业纳入再担保分险体系。适当降低增信平台的贷款业务受理起点,让更多企业纳入互保金增信平台。研究制定给予加入信用再担保平台和互保金平台企业贷款贴息贴费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两个平台为企业增信的作用。研究建立成长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增信与补偿平台运行机制。认真研究以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拟上市企业为主体建立“深圳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增信与补偿平台”的操作方案,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重点解决成长型中小企业3000万元以下的短期信用贷款问题(市财政局、国资委、贸工局、金融办、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理)。

  (二十三)积极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市国资委适时增加我市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加大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工业优强企业和优质成长型企业等进行贷款担保的力度,真正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扶持作用(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贸工局办理)。

  (二十四)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的融资功能。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步伐,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落实《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企业在经营房地产典当业务时,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有关部门应予办理。当抵押不动产成为绝当物品时,典当行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产权过户(市金融办、国土房产局、贸工局办理)。

  八、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最大限度取消或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是管理类、检验、检测类收费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收费。继续对顶峰发电的地方电厂实施燃油、燃气补贴政策。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标准,将按实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调整为60%,将起征点由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从7人提高到20人。对部分受金融危机影响较重的纳税人依法实施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适当降低我市餐饮企业员工的体检费用。建立深圳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研究探索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新模式,进一步降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收费(市法制办、工商局、财政局、贸工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残联办理)。

  (二十六)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从2009年起连续3年,市工会费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对员工开展技能培训(市总工会、劳动保障局办理)。

  (二十七)为中小企业解决劳动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宝安区、龙岗区政府和光明新区管委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各自辖区内中小企业解决劳动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市司法局牵头,宝安、龙岗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办理)。

  本措施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可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各具体措施办理单位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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