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要涉及工商、税务、检验检疫、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行为。《条例》着重对三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向社会提供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是社会如何获得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三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原则和方法。
按照条例划定的范围,政府行政部门将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情况、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企业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等总共十一个大类。行政部门公开和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或者提出申请等方式,查询相关企业信用信息,行政部门只可以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为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是信息化法制建设的积极探索,将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企业信用信息,推进国内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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