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重点新产品、新兴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7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深发〔2007〕8号)第24项主要任务,即在“原市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扩大支持范围,实施重点新产业、新产品、新标准、新专利的奖励计划,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的要求,我局经与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讨论、协商,起草了《深圳市重点新产品、新兴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此稿予以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7年10月16日18时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向我局技术发展处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联系人:席卫忠 电话:82001351 传真:8200134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063室 邮编:518035 EMAIL:xiwz@szbti.gov.cn
二○○七年十月十日
深圳市重点新产品、新兴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促进我市新兴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点新产品、新兴产业享受财政优惠资金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重点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并依照《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获得认定的产品。 第四条 新兴产业是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医疗电子设备、化合物半导体等属于《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对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我市重点培育的战略产业。
第二章 优惠形式 第五条 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推进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按照其各自特点,本办法实行新产品、新兴产业两类优惠形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已开始批量销售的新产品,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补助计划》,对在我市首家生产,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IC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新产品或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在三年内,其他列入计划新产品在两年内,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税务主管部门核实的新产品所实现的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以财政专项资金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新产品,其优惠期从批准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补助年度开始计算。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在完成投资后,可申请享受重点新兴产业项目投资财政补助,市财政部门将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额度为6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申报时,应根据优惠类别择类申报。原则上,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市财政专项资金只补助单类单个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新产品类优惠的产品及其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的产品应在申报年前两个年度内被首次认定为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 (三)申报的产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市场基础,在上年度应取得不低于800万元的销售收入。 (四)申报企业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十条 申报新兴产业类优惠的项目及其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项目属深圳市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并属于《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属为生产或扩大生产而进行的购置相关生产检测设备、扩大生产场地及水电气等配套等产业化投资,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按照投资计划于上年度完成投资。 (四)申报企业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新产品类优惠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补助计划申报表》; (二)《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四)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申请企业上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六)其他能说明申报产品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明材料,如(但不限于)国家级新产品证书、发明专利授权等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材料、查新报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新兴产业类优惠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新兴产业财政优惠补助申报表》; (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四)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六)其他能说明申报项目先进性、独创性的证明材料,如(但不限于)有关知识产权证书或者证明材料、查新报告、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应加盖公章,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款项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提交《深圳市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补助计划申报表》或《深圳市重点新兴产业财政优惠补助申报表》的电子档。
第五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本优惠政策的申报期。 第十五条 新产品类优惠的申报及核准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在申报截止后,应及时将高新技术类产品的申报材料转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类产品申报材料的初审。 (三)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市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核对,并共同编制新产品享受优惠项目评审清单。 (四)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组织行业专家对新产品享受优惠项目评审清单进行评审。 (五)评审专家在查看申报材料后先独立进行评审,根据产品水平及其发展前景对每个项目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个人评审意见并作出简要说明。每个专家组根据各位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多数原则形成专家组统一评审意见并签名,并推举专家组组长向参会的相关部门作出说明。 (六)在评审结果基础上六局共同核准深圳市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项目名单,并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七)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国税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项目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确有必要的,可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组织复审。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第十六条 新兴产业类优惠的申报及核准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核对。 (三)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组织行业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评审专家在查看申报材料后先独立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水平及其发展前景对每个项目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个人评审意见并作出简要说明。每个专家组根据各位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多数原则形成专家组统一评审意见并签名,并推举专家组组长向参会的相关部门作出说明。 (五)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审计机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专项投资审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准深圳市重点新兴产业财政优惠项目名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深圳市重点新兴产业财政优惠项目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确有必要的,可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组织复审。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第六章 专家产生 第十七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待评审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视项目数量的多少,从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按行业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九条 经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回避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相关专家进行回避,并从市产业技术评审专家库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七章 优惠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条 列入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名单的企业凭计划文件和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补助。 第二十一条 列入新兴产业类财政优惠名单的企业凭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新兴产业类财政优惠名单向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优惠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优惠补助资金应设专户核算,并且必须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评审、审计等过程中有虚报、瞒报、行贿等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优惠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商同有关单位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深圳市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补助计划申报表 二、深圳市重点新兴产业财政优惠补助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