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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深圳创投受益


作者:深圳市电子学会 来源:深圳市电子学会 2005-11-17 00:00:00
摘要: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深圳创投受益

  国内创业投资界翘首以待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出台。该办法将从法律保障、税收和融资渠道等多方面,扶持创投业的发展,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不少深圳创投业的人士则表示,作为全国创投机构最集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庞大、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城市,深圳有望成为这一政策最大的受益者。

外资创业企业可享受此政策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办法》明确界定,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我国曾于2003年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据悉,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另据《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深圳创投业将大大受益

  最新统计显示,深圳共有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公司近200家,其中内资创投机构150家以上,在全国居第一位。深圳创投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深圳是本土创投机构最集中的地方,重点针对内资创投机构的国家政策出台,将令深圳创投业大大受益,创业投资将进入快速、理性的发展阶段。

  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表示,《办法》对疏通深圳创投机构的退出渠道、减轻投资成本和经营压力、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等均大有裨益,主要发展障碍有望逐步扫清。另一方面,《办法》也有利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他表示,由于创投机构众多、投资活跃,深圳理应成为此项政策最大的受益者。

本土创投需逾越四大障碍

  近年来深圳的内资创投行业面临诸多具体困难。目前深圳的本土创业投资有四大障碍急需逾越:一,所投项目由于长期不能退出,预计投资额80%以上沉淀于项目中,造成资金循环链条中断,投资成本增大;二,项目投资盲目照搬国外做法,实行少数股权投资,造成信息不对称,管理失控,从企业获得的分红收益很少,大股东回购协议难以履行,部分被投资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三,闲置资金盲目进入资本市场,资金被套,造成不同程度的潜亏,经营处于困境;四,内资创投机构内部治理不科学,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与境外创投机构在项目选择、投资方面的竞争中处境不利。

  不少业内人士还表示,《办法》的出台对深圳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处在创投机构的投资对象地位的深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庞大,那些成长性好、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将有望赢得更多的被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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