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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文号:深府规〔2018〕10号 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12-07 16:20:25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公平公正、规范严谨、廉洁高效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评审制度,借鉴国内外科技项目评审先进经验,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深圳市主动布局、予以竞争性立项资助金额1000万元以上和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   

重大项目的评审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规定。   

第三条 重大项目评审遵循“科学权威、民主集中、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家遴选、材料评审、答辩评审和结果反馈等程序,组织重大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章 评审专家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在重大项目评审活动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遵循高端汇聚、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重大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动态更新维护。   

个人或单位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学术权威、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廉洁自律的原则,负责重大项目评审专家的遴选。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流的学术水平、专业的学术判断力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掌握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世界科技前沿知识、最新科技产业发展状况,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第八条 评审专家主要由国内外(含港澳)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高层次人才构成。   

科技界专家应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且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全球知名奖项(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或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色列等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或国内外知名专家;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自然科学与工程领域入选者,或长江学者,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第一负责人,或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   

(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负责人(第一负责人除外),或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完成人(第一完成人除外),或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研人员,或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审稿专家,或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科学家,或论文“高被引”科学家及其他专家。   产业界专家应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及其创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济界专家应是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或知识产权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基金、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的首席分析师。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二)准确把握重大项目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材料评审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审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果。对未通过核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通过核查的,进入材料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项目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选取7名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在评审前5天内向社会公开专家组名单。专家组成员如出现变更,应予以补充公开。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对项目带头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项目的市场前景与应用潜力、申请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情况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撰写详细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材料评审结果由综合评分和专家推荐率组成,其中综合评分为专家组成员平均分,推荐率为项目的推荐专家数占参评专家数的比率。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推荐率超过50%,并根据各专业组项目综合评分高低结合年度拟立项数1∶3比例确定进入答辩评审程序。如符合条件的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的3倍的,直接进入答辩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材料评审的结果反馈给项目申请人。   

第四章 答辩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进入答辩项目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选取9名以上单数同行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市外专家不少于4名),其中3名作为主审专家。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评审前5天内向社会公开专家组名单。专家组成员如出现变更,应予以补充公开。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答辩评审前14天内,将申报材料和评审要求送达3名主审专家审阅。   

主审专家应在答辩评审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阅,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分,撰写评审意见并提出推荐意见。评审意见应包括项目的创新点、不足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答辩评审包括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和专家组评议三个环节。   

评审专家应认真审阅申报资料,听取团队陈述,对项目带头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可行性、市场前景、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每个项目答辩评审总时长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其中团队陈述不超过15分钟,专家提问和专家组评议合计不超过30分钟。   

第二十条 在专家组评议环节,先由3名主审专家报告先期评审情况, 再结合现场答辩及专家组评议情况,确定评分、评审意见及推荐意见。专家组其他成员应在3名主审专家评分区间内评分,撰写评审意见,提出推荐意见。不在评分区间内评分的,应在评议现场向专家组其他成员阐明理由。   评分区间是指3名主审专家的最高分和最低分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推荐率超过50%,并根据每专业组项目综合评分高低结合年度拟立项数1∶1.5比例确定进入考察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答辩评审结果反馈给项目申请人。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明确项目评审公开公示事项、渠道、时限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评审程序、评审专家名单等信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审批结果等事项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评审专家、科技管理人员等组成的异议处理工作机构,负责处理评审结果异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注明详细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机构应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0日内反馈给异议提出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记录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人、项目推荐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评审专家和评审组织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履职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道德规范;   

(二)评审专家利用管理、咨询、评审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三)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泄露相关秘密或评审信息;   

(四)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违反承诺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终身不得申请、承担或评审深圳市、区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已经通过立项或已拨付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立项资格,并追回所拨付的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回避:   

(一)与项目申请人有利益关联的;   

(二)两年内曾在项目申请人所属单位任职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与项目申请人有利益关联的;   

(四)与项目申请人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五)项目申请人书面提出回避申请,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对其知晓的项目评审信息保密,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他项目评审信息。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或职权为项目申请人(单位)获得立项提供便利,不得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试行办法和相关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大项目评审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重大项目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试行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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