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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2018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新政策调整


2018-04-04 16:35:47
摘要: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 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关于 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 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互联网、生物、新能源、 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 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 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 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应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明确牵头依托单位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10%、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七条 市场准入认证激励。

对近 2 年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和机构,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国家级认证和国际认证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认证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获得激励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激励。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本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三章 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第八条 人才和团队创业扶持。

(一)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1000 万元扶持;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上述团队,可配套 扶持团队创办的企业。

(二)研发投入激励、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 扶持。

1.对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广东省珠 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 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 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 20%, 下同)。

2.对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长 期项目、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 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A 类人才、深圳市孔雀 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一次 性 300 万元研发投入资助,另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 长 5 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3.对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 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B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 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研发投入激励;给予办公 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的扶持。

4.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C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经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 万元研发 投入激励;给予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扶持。

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 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团 队在所创办企业中应占股 30%以上或者团队的依托单位在所 创办企业中占股 50%以上且团队为最大自然人股东;上述其 他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中应占股 30%以上。

上述研发投入激励前 3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或参照加计扣除政策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且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额,下同)的 50% 计算,第 4 年、第 5 年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 30%计算。

(三)股权投资。

对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股权投资支持的创新创业团队 所创办的企业,按照市股权投资额度的 50%,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跟进股权投资。

第四章 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第九条 创新载体扶持。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 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 国家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3000 万元配套扶持;给予一次 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 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 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 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 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 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500 万元配套扶持;对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 给予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扶持。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 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 述标准给予扶持。

(三)对近 2 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 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四)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 50%、不超过 300 万 元扶持。已获得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的,给 予差额扶持。

(五)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 亿元以上、5 亿元(不含) 以下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 30%、不超 过 100 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 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 40%、不超 过 150 万元培育(提升)扶持。

第十条 研发机构扶持。

(一)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研发机构,分别 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1000 万 元的配套扶持;给予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 过 400 万元的扶持。

(二)对区级研发机构,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以下扶持:

1.给予研发机构启动经费 600 万元扶持,可用于开办费、 人员费和科研项目费等用途。对研发机构或其依托单位为财 政预算单位的,从第 2 年起连续 4 年另外每年给予研发机构 600 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可用于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 员费、科研项目费等用途。

2.对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 获得深圳市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 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扶持, 最长扶持 5 年。

3.按照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区科技创新专 项资助额)的 50%,给予研发机构最长 5 年累计 3000 万元的 研发投入扶持。

4.给予研发机构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五章 创新空间拓展计划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扶持。

(一)对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且经评审能够为创 客提供空间及服务的产业空间,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

(二)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 金额 50%、不超过 200 万元扶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 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 不超过 100 万元扶持。

(三)对区级众创空间,经评审通过的,给予众创空间 建设投入及 3 年办公用房房租经费的 50%、不超过 300 万元 扶持。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

(一)对建筑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且经评审能够为 科技型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产业空间,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

(二)对入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以下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长3年的办公用房房租扶持,其中对科技型企业的房租扶持期间限于其注册成立5年内: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办公用房房租50%、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扶持。

2.对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区级以上创新创业比赛 前三等次的项目企业,给予办公用房房租 50%、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扶持。

3.对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博士、硕士、港澳台创业者 (世界大学前 500 强毕业的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并取得学 士、硕士或博士学位,具体高校名单以申请时最近一次进入 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 学学术排名》榜单为准)创办的占股 3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若创办者或其所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给予办公用房 房租 50%、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扶持。

4.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 服务机构,给予办公用房房租 50%、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扶 持。

(三)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 化载体)认定的,分别给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 50%、不超过 300 万元扶持。(四)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 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 50%、不超过 300 万元扶持。

(五)每年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 的,根据孵化器内国家、深圳市及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新增 数量予以奖励,考核期内每新增一家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主 5 万元、1 万元、0.5 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扶持。

(一)对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且经评审能够为科 技型企业的快速增长提供空间支撑和专业服务的产业空间, 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二)对入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以下科技型企 业、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长 3 年的办公用 房房租扶持: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办公用房房租 50%、每年 不超过 30 万元扶持。

2.对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办公用房房租 50%、每 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扶持。

3.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 服务机构,给予办公用房房租 50%、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扶 持。

(三)对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 给予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投入 50%、不超过 400 万元扶持。

(四)每年对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 的,按照考核期内加速器内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增 主营业务收入总值的 1%,给予加速器运营主体不超过 200 万 元奖励。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扶持。

(一)对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且经评审能够为 新兴产业集聚提供空间支撑和配套服务的产业空间,认定为 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园。

(二)对入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的以下科技型企 业、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长 3 年的办公用房房租扶持: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办公用房房租 50%、每 年不超过 30 万元扶持。

2.对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办公用房房租 50%、 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扶持。

3.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办公用房房租 50%、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扶 持。

(三)对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园,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 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入 50%、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

(四)每年对高新技术产业园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 按照考核期内高新技术产业园内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新增主营业务收入总值的 1%,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园运营主体 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重大综合性创新服务平台扶持。

(一)对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且经评审能够集成 创新创业人才办公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创 新成果交易和展示、创新金融服务、配套商业政府服务及便 利服务等要素且具有区域辐射能力的平台,认定为重大综合 性创新服务平台。

(二)对重大综合性创新服务平台入驻企业和机构,按 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入驻企业和机 构资助政策执行。

(三)对重大综合性创新服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的,按 照重大综合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的50%2年给予扶持, 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六章 科技金融支持计划

第十六条 科技金融扶持。

(一)单个企业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 年不超过 500 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同一家企业 1 年累计纳 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 2 次。

1.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 的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息扶持;给予投融资服务费 50%、 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保扶持。

2.对银行、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服务机构,按照贷款本金 2%/年的标准给予其风险补偿金扶持。

(二)对近 2 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 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 10 强、早期投资机构前 30 强天使投 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 2%、不超过50万元的激励。

第七章 创新质量提升计划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

(一)经评审后最多选出两项,授予区长奖,每名奖励 100 万元。

(二)经评审后最多选出五项,授予技术发明奖,每项 奖励 50 万元。

(三)经评审后最多选出五项,授予技术进步奖,每项 奖励 50 万元。

(四)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 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予以 200 万元奖励,二等奖获得者予 以 100 万元奖励,三等奖获得者予以 50 万元奖励。对广东 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予以等额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一)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获得扶持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且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 额 50%、不超过 2000 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级扶持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牵头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事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 长 5 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上述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广东省其他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且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广东省级扶持金额 50%、不 超过 200 万元配套扶持。

(三)对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项资 金资助且上年度纳统的四上企业,给予深圳市级资助金 额 5%、合计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该项扶持与本实施细则 深圳市级其他配套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

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 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给予等额扶持。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 合计不超过 2000 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 金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九条 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相关项目扶持。

(一)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 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2 亿元以 下(不含)的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50%、不超过 5000 万元 配套扶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 2 亿元以上的给予深圳市级扶 持金额 30%、不超过 1.5 亿元配套扶持。

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 项十大海外创新中心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深圳市级扶持金 额 50%、不超过 500 万元配套扶持。每家单位每年获得的该项配套扶持金额合计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扶持及最长 5 年的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 1500 万 元。

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办公用房房租 50%、 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扶持。 对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项目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 能够在龙华区实现该项目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对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 2 年公布的独角 兽企业榜单为准),最近 2 年内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 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 50 强创投机构的单轮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且估值在 10 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 8 年 的企业,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最近 2 年 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德勤亚太区高科技 高成长 500 强企业(以德勤最近 2 年公布的亚太区高科技高 成长 500 强企业榜单为准),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 1%、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励;连续 3 年给予上年度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0%、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扶持;给 予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分别不超过 1500 万元、 1000 万元、400 万元、400 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活动扶持。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评审通过的,给予活动 实际产生的组织费、宣传推介费、会议费(含场地费、设备 及布展费、资料印刷及制证费)、安全保障费实际支出 50%、不超过100 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二条 高交会参展活动扶持。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参展单位,给予展位费用50%、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益科研项目扶持。

(一)软科学扶持。

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30 万元扶持,对一般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扶持。 对优秀非定向项目给予每项 20 万元扶持,对一般非定向项 目给予每项 15 万元扶持。

(二)基础研究项目扶持。

经评审通过的,对优秀基础 研究项目给予每项 30 万元扶持,对一般基础研究项目给予 每项 20 万元扶持。

(三)在岗工作人员医疗卫生科研项目扶持。

经评审通 过的,对优秀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给予 1 万元扶持,对一般医 疗卫生科研项目给予 0.5 万元扶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和 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人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科技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型企业为从事高新技 术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龙华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评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 技术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销售收入低于 0.5 亿元(含) 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5%;销售收入在 0.5 亿元以上、2 亿元(含)以下的,上年度研究 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销售收入在 2 亿元 以上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 30%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配套扶持项 目,人才和团队应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其他配套扶持项目, 其上级扶持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 2 年内,但 在本实施细则实施的第 1 年内,其上级扶持经费的实际到账 时间可在申报之日前 3 年内。

第二十七条  2017 12 31 日之前入驻科技企业孵 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软件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的科技型 企业、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其办公用房房租扶持 按照原有政策或该实施细则从高执行,但累计扶持不超过 3 年。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三十条 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 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 已拨付资金,并对项目申请人给予通报批评,3 年内不受理 该项目申请人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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