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用户名:密码:
政策法规
国家产业政策 市级产业政策 省级产业政策 区级产业政策
当前位置电子学会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级产业政策 >>正文

今日起深圳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100万补贴!


2015-06-18 15:00:19
摘要: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日前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深圳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财政补贴,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据深圳特区报11日消息,深圳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项目作为增补项目,纳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管理,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注册,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备案登记(具体流程见本文尾部),并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上述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一)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二)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三)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转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深交所除外)上市或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市的。

 

据透露,企业新三板挂牌资助采取补贴制,即企业根据挂牌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补贴。经审核同意的,补贴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根据企业不同情况,资助资金分为三个档次,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但已享受过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或其它市政府财政资金改制阶段、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财政资助。

 

附件:

《深圳市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 圳 市 经 济 贸 易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深 经 贸 信 息 中 小 字 〔 2 015 〕 37 号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印发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 深 圳 市 民 营 及 中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深 财 科 〔 2 012 〕 177 号)规 定 和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 研 究 推 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关工 作 的 会 议 纪 要 》 〔 市 府 办 会 议 纪 要 2 014 年 63 号 〕要 求 , 我 们 制 定 了 《 深 圳 市 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全 国 中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补 贴 项 目 资 助 计 划 操 作 规 程》,现 予 印 发,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挂牌补贴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 深 圳 市 关 于 支 持 中 小 微 企业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措 施 》 ( 深 府 〔 2 013 〕 56 号 ) 、 《 深 圳 市 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深 财 科 〔 2 012 〕 177 号 ) 以 及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 研 究 推 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关 工 作 的 会 议纪 要 》 ( 市 府 办 会 议 纪 要 2014 年 63 号) 规 定 , 制 定 本 操 作 规 程 。

第 二 条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补 贴 项 目 作 为增 补 项 目 , 纳 入 深 圳 市 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列 支 管 理 · 该项 目 资 助 资 金 的 申 请 、 使 用 、 资 助 方 式 、 支 出 结 构 及 监 督 管 理 , 适 用 《 深 圳 市 民 营 及 中 小 企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深 科 〔2012 〕 177 号 ) 。

 

第 二 章 资 助 对 象 与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计 划 的 资 助 对 象 是 :在 深 圳 市 注 册 , 在 深 圳市 中 小 企 业 务 署 备 案 登 记 , 并 已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 新 三 板 ” ) 挂 牌 的 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 以 下简 称 “ 企 业 ”)

 

上 述 企 业 有 如 下 情 形 之一 的 , 可 申 请 本 计 划 资 助 :

( 一 )已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完 成 股 份 制 改 造 并 在 新 三 板 成 功 挂 牌 的;

( 二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后 成 功 转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

( 三 〕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后 成 功 转 境 内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交 所除 外 ) 上 市 或 在 境 外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且 募 资 金 30% 以 上 在 上 市后 一 年 内 返 回 深 圳 市 的 。

第 四 条 对 企 业 挂 牌 新 三 板 的 资 助 ,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 自愿 申 报 、 政 府 决 策 和 社 会 公 示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 企 业 新 三 板 挂 牌 资 助 采 取 补 贴 制 , 即 : 企 业 根据 挂 牌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 向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署 申 请 补 贴 。 经 审 核 同 意 的 , 补贴 款 一 次 性 无 偿 拨 付 给 企 业 。

 

第 三 章 资 助 标 准

第 六 条 资 助 标 准 .

符 合 第 三 条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5 0 万 元 的 资 助 。 但 已 享 受 过 市 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資 金 企 业 改 制上 市 培 育 项 目 或 其 它 市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改 制 阶 段 资 助 的 , 不 再 给 予 财 政 资 助 ;

符 合 第 三 条 第 ( 二 ) 款 规 定 的 ,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1 00万 元 的 资 助 , 但 已 享 受 过 市 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企 业 改 制上 市 培 育 项 目 或 其 它 市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辅 导 阶 段 资 助 的 , 不 再 给 予 财 政 资 助 ;

符 合 第 三 条 第 ( 三 ) 款 规 定 的 ,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的 资 助 。 但 已 享 受 过 市 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企 业 改 制上 市 培 育 项 目 或 其 它 市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辅 导 阶 段 资 助 的 , 不 再 给 予 则 政 资 助 。

资 助 度 根 据 当 年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和 企 业 中 报 数 量 作 相 应 调整 。

 

第 四 章 申 请 和 审 批 程 序

第 七 条 企 业 已 在 新 三 版 挂 牌 的 , 应 根 据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署 发布 的 申 请 新 三 板 挂 牌 引 贴 项 目 资 助 计 划 的 通 , 在 挂 牌 次 年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 提 出 资 助 申 请 : 企业 在 规 定 时 问 内 不 提 出 资 助 申 请 的 , 视 作 自 动 放 弃 , 过 期 不 补 。

新 三 板 挂 牌 企 业 成 功 转 板 上 市 的 , 上 市 资 助 申 请 和 审 批 程 序按 市 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企 业 改 制 上 市 培 育 项 目 资 助 计 划 操 作 规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企 业 申 请 本 计 划 挂 牌 资 助 时 , 应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 一 ) 《 深 圳 市 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新 三 板 挂 牌 补贴 项 目 资 助 计 划 申 请 表 》 ;

( 二 )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挂 牌 新 三 板 登 记 备 案 证 书 》 或《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上 市 登 记 备 案 证 书 》 复 印 件 ;

( 三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

( 四 ) 企 业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

( 五 ) 由 税 务 部 门 提 供 的 企 业 上 一 年 度 的 纳 税 证 明 ;

( 六 ) 由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的 同 意企 业 股 票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的 公 函 复 印 件 ( 验 原 件 ) ;

( 七 ) 能 够 证 明 企 业 已 经 挂 牌 的 其 它 材 料 复 印 件 ;

( 八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性 的 承 诺 书 。

以 上 材 料 均 验 原 件 收 复 印 件 , 以 A4 纸型 制 作 并 装 订 成 册 。

第 八 条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署 受 理 企 业 的 申 请 材 料 时 , 应 对 申 请材 料 的 完 整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 应 向 企 业 作 出 说 明 , 告 知 申 请 材 料 的 补 充事 项 , 并 将 申 请 材 料 退 回 企 业 。 企 业 在 申 请 有 效 期 内 可 以 重 新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第 九 条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署 根 据 中 报 材 料 审 核 情 况 和 本 年 度 市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 确 定 本 年 度 享 受 资 助 的 企 业 名 单 及 其 资 助 额 , 提 交署 长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并 经 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复 核 后 , 由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署 向 社 会 公 示 , 公 示 期为 5 个 工 作 日 。

第 十 条 公 示 期 间 ,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向 市 中 小企 业 服 务 署 提 出 。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署 应 进 行 调 查 , 并 出 具 调 查 结 论 。

公 示 期 满 , 无 异 议 或 者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 由 市 经 济 贸 易 和 信 息化 主 管 部 门 与 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行 文 下 达 项 目 资 助 资 金 计 划 ·

第 十 一 条 列 入 项 目 资 金 计 划 的 企 业 , 凭 下 达 的 项 目 资 金 计 划通 知 , 到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署 办 理 拨 款 手 续 。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予 资 助 :

( 一 ) 在 享 受 我 市 各 级 政 府 资 助 中 有 严 重 违 约 行 为 的 ;

( 二 )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工 商 年 检 或 者 税 务 申 报 的 ;

( 三 〕 在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存 在 违 规 失 信 行 为 ,且 列为 限 制 或 禁 止 享 受 财 政 资 金 资 助 的 ;

( 四 ) 因 涉 嫌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正 处 于 被 其 他 有 关 行 政 、 司 法 部门 调 查 、 处 罚 查 封 或 强 制 执 行 等 期 间 的 。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三 条 对 具 有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 虚 报 、 冒 领 、 截 留 、 挪 用 、挤 占 专 项 资 金 经 费 等 行 为 的 企 业 , 由 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并 按 照 国 务 院 《 财 政 违 法 行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规 定 的 权 限 由 市 财 政 、 审 计 、 监 察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 处 分 或 处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有 本 条 上 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企 业 ,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署 三 年 内 不 受理 其 资 助 申 请 , 并 将 其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列 入 不 诚 信 名 单 。

第 十 四 条 本 资 助 计 划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操 作 规 程 有 关 规 定, 没 有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在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的 , 由 监 察 机 关等 按 照 国 务 院 《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 和 《 深 圳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行 政 过 错 责 任 追究 ( 暂 行 ) 办 法 规 定 》 的 权 限 对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罚 、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理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操 作 规 程 由 市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署 负 责 解 释 。

第 十 六 条 本 操 作 规 程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市 民 营 及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补

 

项 目 资 助 计 划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其中龙华地区的补贴如下:

《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科技企业上市资助类)实施细则》

1.资助条件

(1)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2)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4)依法报送统计报表;(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3)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2.资助标准

对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以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总计21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

申请企业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依据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企业上市资助类)》

1.资助条件:

企业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的上市或拟上市企业;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上述企业在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2)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3)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的情形)。

2.资助标准分三个阶段进行资助,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资助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后资助80万元,成功上市后资助100万元,总计资助210万元。

最新评论

我要评论

昵称:   

在线咨询

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 130690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3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