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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4年扶持计划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01-09 09:43:10
摘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相关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4年扶持计划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

  主要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循环经济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建设项目,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项目,再制造示范基地和以旧换再体系建设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林业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物、电子废弃物、废旧电池、废弃荧光灯、餐厨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项目,垃圾焚烧发电及相关技术研发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

  (三)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水处理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海水直接利用项目,污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对在建或新建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的购置。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具备一定的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200万元以上(在建或新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70%);

  5.项目在深圳实施;

  6.在建或新建项目已完成立项(核准或备案)、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具备新开工条件;

  7、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算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

  四、申报材料

  (一)已建成项目申报资料

  1.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1、2)

  1.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1.2项目基本情况表。

  2.已建成项目循环经济效果评估报告(样式见附件5)

  3.已建成项目资金投入报告(样式见附件6)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需列出投资构成明细(建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在建或新建项目申报材料

  1.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1-4)

  1.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1.2项目基本情况表;

  1.3招投标方案表;

  1.4设备购置清单。

  2.在建或新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样式见附件7)

  五、在建或新建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项目单位须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及市财政委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二)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范围不宜太大或过小,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18

  (四)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应附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一式9份、电子文本(光盘)一式2份。

  七、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

  1.在线申报时间:全年受理申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全年受理申报。

  (二)申报地点

  1.在线申报网址:http://203.91.46.81:8018

  2.书面材料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3-4号),联系电话:82105842、82105843,咨询电话:82001261、82101185。

  特此通知。

  附件: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样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样表)

  3.设备购置清单(样表)

  4.招标方案表(样表)

  5.已建成项目循环经济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6.已建成项目资金投入报告编制大纲

  7.在建或新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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