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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3-11-10 10:27:25
摘要: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为做好2014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计划(下称“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展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备案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已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组织实施或正在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须是2011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验收的项目;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软件供应服务商必须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备案通知)。

  三、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表》(需登录申报系统填写,网址:http://203.91.55.23/stms/);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及验收报告等;
  (四)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请参照附件要求撰写)。

  材料(一)在申报系统内填写,材料(二)、(三)、(四)项材料需上传扫描电子件(最好扫描成PDF文档)。以上材料只需在线填写并提交,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备案工作自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限内未备案的项目将不能申报2014年资助计划的资助;

  (二)备案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导致不能获得资助计划资助的,后果自负;

  (三)预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或在此之前已经完成的项目请自行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做好验收、付款、建账等工作;

  (四)我中心将随时对已备案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钟志东  82977301
         汪效斌  8356997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7楼704室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参考提纲)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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