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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服务创新资助申请指南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05-12 10:00:01
摘要:

 

一、  审批内容

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服务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722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3号;

(九)《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4号;

(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一)《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服务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以科技服务为其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客户服务目标群体。

(二)申请单位开展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1)创新服务模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化的服务工具、数据库、服务产品;(2)开展创新管理服务,主要是技术研发管理服务、产品创新管理服务、企业经营整体解决方案服务;(3)开展具有相应资质的高端专业培训、执业认证;(4)经认可的专业性高端学术会议和新兴服务产品展览会。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申请技术转移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设立资助的,应当是2012年以后经备案设立的机构。申请技术转移服务资助的,应当是经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应用推广、技术产权交易等技术转移服务内容,且技术受让方已在深开始实施转移项目;或者是上年度经备案的、已实际开展相应运营活动的产业联盟秘书处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服务资助需同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八)申请技术转移资助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设立资助的,同时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服务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情况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场地租金、筹建人员劳务费、办公费、差旅费、人才培训费等)专项审计报告,国家、省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书或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申请技术转移服务资助的,同时提供:国家、省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书或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上年度与用户签订的经登记技术合同,或其他反映技术转移服务业绩的成本、收入、税务等费用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且技术受让方已组织实施转移的项目报告。

3.申请产业联盟运营资助的,同时提供:联盟备案文件或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联盟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发展情况报告原件;产业联盟本年度工作计划原件;反映联盟上年度实际运营活动成本、收入等费用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九)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41日至 6 18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 1日至6 20日。

高技术服务创新资助联系人:蔡凤兰、胡怀江,电话:8200232482002176

技术转移资助联系人:朱永锋 李莉,电话:8200226482101561

产业联盟运营资助联系人:徐秋林、王伟,电话:8200247782002159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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