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本计划对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已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且符合本计划其他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资金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十三号)
(二)《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科〔2012〕177号)
(三)《深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实施服务费最高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最高不超过30%进行资助,且总资助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标准:按照申报企业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进行资助,且总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资助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建设期限在近三年度且上年度已竣工验收,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并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3.申报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项目管理规范;
4.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5.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6.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申报资助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申报项目建设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认定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2.申报项目升级改造费用补助的,须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为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且在获得首次补助后,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1.登录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203.91.55.23/stms/,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及发票;
6.项目承建单位相关资质文件;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8.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1. 登录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http://wwww.szsmb.gov.cn/,下载《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填报;
2.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证书;
6.项目建设(升级改造)投入的相关发票、合同、协议;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8.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存复印件验原件(发票暂不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正反面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203.91.55.23/stms/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具体时间见资助计划申报通知。
受理联系人及电话:钟志东、82977301,汪效斌、83569976。传真:83440833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7楼704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业务部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业务部室对初审合格进行现场考察——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现场考察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会议审议——上报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由市经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市财政委员会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办理拨付手续。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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