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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深圳市电子学会 来源:深圳市电子学会 2005-08-26 00:00:00
摘要: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专用名称,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深圳实际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四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一)  申请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
(三)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关系;
(四)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五) 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
(六) 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 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九) 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程序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十) 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已经深圳市认定的软件企业其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中登记注册的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的,可以直接申请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报资料清单;
  (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三)  必备的附加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已达500万元和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供上月的审计报告);
         3、 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4、 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
         5、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三) 辅助的附加材料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 市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2、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3、 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4、 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5、 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6、 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并含完整申报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单位名称),上报相关单位部门。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 市科技和信息局每月按规定日期受理高新区、保税区、大工业区内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区科技局根据属地原则受理本区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受理单位的收文窗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当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则发给受理回执单;
(二) 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各受理单位组织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实地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书面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请复核;
(三) 市科技和信息局汇总各方现场评审结果,并将通过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和信息网上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 核准后颁发认定证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铜牌;
    第七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淘汰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五日前向市科技和信息局报送截止于前一个月的统计报表,每年三月一日——三十日向市科技和信息局、各区科技局报送下列年审资料:
       1、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
       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5、 银行贷款证复印件及信誉等级证明。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 考核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 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查处的;
第九条  各考核单位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对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和各相关单位,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分析
资料来源:http://www.cnnsr.com.cn 
 

    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涉及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则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企业的产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

     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销售应税货物;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3)进口货物;

    (4)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5)发生混合销售行为;

    (6)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是通过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是通过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税率为17%的比例税率(软件行业和某些进口物品除外)。

    对于年销售额不足100万元,以及会计核算不够健全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销售额和规定的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算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出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企业取得的营业额为征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主要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项目开发等。此外,一些搞科研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营业额主要是转让无形资产,这也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对于这些劳务的征税要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而兼营行为应该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缴纳营业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缴纳增值税,不分开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税,以其应税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为高新技术企业向对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用营业额扣除相应部分作为应税营业额)。

    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项目开发、转让科研成果等,应分别按服务业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3.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是以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它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去国家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国家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以及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其中包括纳税人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

    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它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本性支出应计入形成资产的原价,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它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4)各项税金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因此,纳税人取得的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既不纳入收入总额征税,也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公益、救济性损赠有列支范围规定,超范围的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不允许税前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它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如,企业在“六一”儿童节对小学校赞助、体育比赛赞助等,都不能税前列支。纳税人如果向经过工商管理部门从事广告业的部门赞助的广告性支出,按照规定的限额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8)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4.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它是为了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依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之和,包括其被查补的营业税、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负担,主要取决于其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其适用的税率也不同。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就其使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使用土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使用土地的企业为纳税人。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纳税。

    6.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按照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征标准所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对于房产自用的,房产税以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损耗后的余值。在这种情况下,年税率为1.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依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的,年税率为12%。

    7.车船使用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车船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车船使用税以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为计税依据,按照差别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8.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税法所列举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实行按照凭证所记载金额的比例税率和按件定额税率两种。

    依比例税率计算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所载金额×税率

    依定额税率计算税额的公式化为:

    应纳税额=件数×5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同样可以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所适用的税种有所区别,除不适用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农业税、牧业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外,适用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为了适用外资企业特点,专门对境内的外资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其制定的原则是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纳税人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这里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正常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比例税率。

   (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合计税率为33%。

   (2)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有常设机构但与其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上述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不予扣除任何费用。自2000年1月1日起,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价值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依据房产价格征税的,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从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5年房产税。

     3.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均应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与筹划方略
资料来源:http://www.cnnsr.com.cn
 

    发展高科技及其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作为增强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手段,高科技及其产业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科技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出:“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把发展高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根据高新技术产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以来,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对高新技术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在高新技术行业引起了企业的广泛关注。

    1.增值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特点是附加值高,按照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其增值税负担会重于其他行业。为避免高新技术企业过重的增值税负担,国家在增值税方面也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了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2)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宝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上述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是基于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需要而采取的。这样做,不会影响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也不减少经销商的进项税额,保持了抵扣链条不中继。从实质上说,是把最终由消费者、使用者负担的税款的一部分,提前退给了软件开发生产企业。

     2.营业税优惠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进出口税收优惠

   (1)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出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出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这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导向。

    (1)优惠税率如下:

    1)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科技咨询、信息企业,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或者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免税优惠: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退税优惠有: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

    2)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4)费用扣除优惠有:

    1)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过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里所指的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②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

     ③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④ 年销售自产软件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⑤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7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⑥ 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此外,各省、市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有必要具体了解。

    5.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为防止有些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用到需要扶植的部门和企业,这些优惠政策的适用都附有较严格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是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因此,在实际税收管理中,企业应准确把握税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例如,关于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才能享受。而什么样的企业能被认定为软件企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多项条件,企业只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软件企业的认定。

    此外,具备条件的企业,只有履行有关认定手续,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和程序,各省可能有不同的规定,而且有时会发生变化。例如,北京市软件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目前由北京软件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目前由北京市软件协会负责,以前已经过其他机构认定的无效,需重新进行认定。再如,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这有条件限制:税法规定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的概念,并特别规定了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的概念,并特别规定了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不能免征营业税。因此,这需要纳税人认真把握。

 
来源: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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