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新能源产业企业为提升企业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开展的品牌推广项目财政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深府[2009]239号)
《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 24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个项目。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产业企业(对新能源产业的定义按相应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振兴政策确定);
(二)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
五、申请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备注:对于上市股份公司未公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可提交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
(七)《深圳市新能源产业XXX品牌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品牌规划、培育目标、推进阶段、商业模式、营销方式、推广策略、投入资金、保障措施和实施效果等情况);
(八)企业上一年度品牌培育推广经费明细和证明材料(发票、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月25日至3月25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月25日至3月25日。
3、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82002023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现场考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上报市新兴高科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天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