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信息字〔2013〕40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1]3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运行简函[2012]41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运行监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我委根据工信部要求,于今年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生产(提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分类目录及代码》中的产品(服务)的:
(一)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主要从事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
(三)主营业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以及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填报方式
请各相关企业登陆我委网站(www.szjmxxw.gov.cn),进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数据填报系统”在线填报,报表填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等相关资料可在此查阅统计对象中2、3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报表填报在深圳市软件产业年报工作中完成,登录深圳市工贸运行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eos.szsitic.gov.cn)。
三、报送时间
2013年3月1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完成2012年报工作的填报。统计月报于每月后12日前,通过我委网上直报系统在线填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及工业总产值月报表”,2013年1、2月份的月报表可合并于3月15日前完成填报。
请各有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审核及上报工作(联系人:侯晓娟、梁波,电话:33972562、82101682)。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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