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以培养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支撑产业和社会发展为目标,对组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和提升现有重点实验室能力予以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详见《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从指南总表中的备注栏进入)。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深圳分室,以及提升现有重点实验室能力可以不受上述领域限制。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四)《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五)《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六)《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七)《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八)《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2〕53号;
(九)《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组建项目资助额最高500万元。提升发展项目按照实验室类别确定资助额: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省部(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中科院重点实验室资助最高500万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资助最高200万元;市级重点实验室(含大学城待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最高15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组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主要围绕产业和民生需求,属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不得与已建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同,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
(三)学术带头人2人以上,骨干科研人员5人以上,专职科研人员总数15人以上;主任或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在已建重点实验室兼职;
(四)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原值)500万元以上;
(五)专职科研人员具有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的能力,年人均科研经费30万元以上(近3年);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申请现有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3年评估优秀的深圳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二)项目研究方向必须是与实验室自身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实验室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的科研类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须为实验室专职科研人员,团队成员须为实验室的主要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七)实验室相关人员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组建项目需提交近3年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立项通知或合同,验原件);
(九)申请提升项目的重点实验室需提交验收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十)依托单位为实验室提供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十一)联合申请项目需提交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组建项目:网络填报申报时间:2月01日至4月2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月01日至4月2日。
提升项目:请在基础研究项目中申报,项目名称后请注明重点实验室提升项目,如“XXX研究(重点实验室提升)”。
联系人:
组建项目:郑文先、席卫忠,82002169、82001351;
提升项目:李肖力、刘一平,82002185、82001410。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助经费)——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 13069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