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3〕15号
各区经济促进局、新区经济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企业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5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由申报企业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监测
2013年列入监测考核范围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于5月15日前报市农业主管部门,逾期将不予受理,并视为本次监测不合格企业。
(一)监测对象是2011年之前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含国家级、省级,名单见附件1)。
(二)监测材料一式二份。由被列入监测的企业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和监测材料
申报和监测材料除《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和《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外,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胶装成册。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申报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二)列入监测对象的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3);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信用记录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
(六)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七)企业招聘农(渔)工提供近半年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等情况证明;
(八)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以及所带动农户不少于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县(区)农业局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带动当地农户情况、带动农户增收情况、户均年取得收入情况。
(十)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分税种纳税情况证明和无违规证明;
(十一)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十二)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申报、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监测企业要按时向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监测材料。
特此通知。附件:1.2013年列入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3.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联系人:陈裕珍,电话:82105212,传真:82001956)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