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相关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2013年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关事项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等单位节能硬件能力建设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产业化工程、海水直接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产业化项目。
(三)循环经济园区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循环经济产业园,循环经济示范社区,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共伴生矿产(稀贵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林业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物、电子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备注:新能源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筑节能项目和LED生产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另行申报,本扶持计划不包含上述四类项目
二、资助方式
已建成项目、在建或新建项目均可给予资助,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已建成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深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3.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能力,能够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示范意义,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5.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除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外,项目总投资原则上500万元以上;
6.项目在深圳实施;
7.已建成项目的完工时间不早于2012年1月1日。
(二)申报资料
1.申请表格
1.1企业基本情况表;
1.2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2.项目实施效果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要求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章。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获得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产品质量认证等。
上述材料中,1-3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四、在建或新建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在深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3.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能力,能够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示范意义,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5.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除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外,项目总投资原则上500万元以上;
6.项目在深圳实施;
7.未建成项目的完工时间不晚于2013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格
1.1企业基本情况表;
1.2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1.3招标方案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2.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市场分析。
2.2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2.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2.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2.5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2.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预计单价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2.7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2.8研究结论与建议
2.9申请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3.有关证明材料
3.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2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3.3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3.4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3.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每年第一季度尚未有上年度审计报告的可提供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6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项目总投资);
3.7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提供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3.8列表详细说明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的资助情况,包括补助项目建设内容、补助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如无此类资助,请附页做出说明并盖章;
3.9经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4.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要求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章。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获得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产品质量认证等。
上述材料中,1-4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五、在建或新建项目的项目实施与管理
1.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2.项目单位须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及市财政委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3.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4.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5.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有关要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2.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范围不宜太大或过小,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效果方面的特色;
3.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相关附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一式8份,电子文本(光盘)一式2份报送我委。
七、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常年受理,分批评定
(二)申报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3-4号),联系电话:82105842 、82105843,咨询电话: 82001261。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表格(样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30日
文档附件:附件:申请表格(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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