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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2-10-22 10:05:38
摘要:

一、审批内容

留学回国人员在深创办企业创业项目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民生科技。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项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在深圳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和留学人员回国时间均在5年以内,且未享受过本市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二)留学回国人员为企业创办人及控股股东,或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 (含技术股) 15%以上比例;

(三)同一留学回国人员只能获得一次留学人员创业资助;

(四)项目执行期内,留学回国人员须全时在申请单位工作。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8080/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单(申请人占股比例,网上打印加盖公章);

(十一)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二)留学回国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十三)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apply.szsti.gov.cn:8080/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10月18日至11月04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10月18日至11月06日。

联系人:朱永锋、李莉, 电话:82002264,82101561。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大厅12-14号收文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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