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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征求《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10-02 18:18:52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0月13日下班前回复我委,并发送电子稿件至yangwy@ szjmxxw.gov.cn。逾期视为无意见。

  专此致函。

  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杨文友,电话:83052049、13430772789)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附件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56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二)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上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50家,用户满意度80%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平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应符合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综合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财税、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公共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功能较为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和开放的在线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支撑服务。围绕我市重点产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制造业升级、现代物流供应链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提供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支撑服务的人员、硬件设施和服务能力;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5次以上。其中,工业设计服务申报单位,近两年需至少获得过一次国际性工业设计大奖,或至少有一位高级工业设计师;检验检测服务申报单位,需具有经认证的检验检测资质或资格。

  (三)信息化应用服务。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运营支撑,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提供咨询、系统应用、信息维护与升级等信息应用服务。

  服务效果良好,在线客户累计20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80%;有可靠性高、高速接入的光纤线路及足够的网络带宽,网络联通率在99.9%以上;系统运行稳定、故障率低,能提供7*24小时全天候网络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有随时对客户应用的系统进行流量及性能监控的能力,保证客户应用的效果。

  (四)创业创新帮扶服务。为创业者、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商业模式诊断、政务咨询、创业场地、投融资顾问、管理咨询、创新帮扶等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辅导综合服务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服务热线,或建有创业创新服务信息平台;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包括(至少两项及以上)但不限于政务咨询、商业模式诊断、投融资顾问、管理咨询、创业培训和创新帮扶等,年开展各类创业创新帮扶活动8次以上。

  (五)人才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投融资、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创新等领域培训服务。

  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在实施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过程中成效突出者优先。

  (六)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融资撮合、融资担保等服务。

  具备功能完善的投融资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和发布系统,具有开放的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持有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新增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30亿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

  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企业人员社保清单(社保局自助打印)及学历证明。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证明(合作协议)。

  (七)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九)获得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颁发荣誉数及政府资助证明(证书、批复文件)。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申报通知,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根据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提交署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四章  认定扶持

  第十一条  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牌匾,择优推荐申请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二条 通过市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宣传,提升示范平台社会形象;组织推动示范平台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对接。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对示范平台的奖励;优先扶持示范平台发展项目;支持国家级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服务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示范平台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服务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对示范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对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每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示范平台称号: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处分,或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由于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四)经检查或评测不合格的。

  (五)有效期内被中小微企业投诉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

  第十八条  被取消示范平台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平台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指南及扶持奖励办法由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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