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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


来源:工业园区处 2013-05-01 15:23:47
摘要:

 

 

粤经信园区〔2013〕153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有关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依照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29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次申报仅限于对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在2012年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包括企业项目和非企业项目两类。

  企业项目是指位于重点园区【含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内且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扶持产业转移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100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布局规划(2012-2015年)》(粤双转移办〔20122号印发)明确的所在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企业项目。企业项目申报贴息资金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非企业项目指整体位于重点园区内为重点产业配套的场所建设、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与重点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园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气、供水、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非企业项目申报贴息资金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各重点园区申报用于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的金额原则上不得少于总申报贴息金额的80%

  二、申报时间、程序

  (一)符合贴息范围的企业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抓紧编制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报所在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审核汇总。上述材料份数不包括重点园区管理机构,重点园区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园区对口的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自行留存的份数。如上述单位和部门需要留存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企业和单位相应增加申报材料份数。

  (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2012年度园区内重点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加具审核意见,提出贴息资金总额,形成《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核表),并撰写2012年度本园区贴息资金申报情况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并把全部申报材料(不含项目资料)的电子版审核表等统一刻制光盘1份,连同纸质申报材料报送重点园区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重点园区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光盘)送重点园区对口的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汕头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与佛山市(不含顺德区)对口,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与珠海市对口,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与佛山市顺德区对口。

  (四)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对口重点园区申报材料审核后,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具审核意见并出具出资承诺,于430前将全部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光盘)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301室),逾期未报送将不予受理。

  (五)请重点园区管理机构,重点园区所在地级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依次填写《资金申报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一并上报,以便及时联络。

  三、有关要求

  (一)审慎开展审查工作。重点园区管理机构,重点园区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园区对口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贴息要求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加具审核意见。其中重点园区对口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贴息要求的项目还应说明具体理由。

  (二)严格资金管理纪律。各有关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不得以贴息资金申报、审查为由,向申报企业、单位收取、摊派任何费用。各申报企业、单位应如实编写申报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三)确保各项工作进度。各有关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指导、帮助有关企业和单位做好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编制,及时有序地推进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各项工作,并接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四、其他事项

  (一)如珠三角产业转出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完成的2011年度实际出资额度低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区)年度承担市贴息资金额度,剩余额度则结转至2012年度使用,相应增加2012年度本市应承担的市贴息资金额度,出资承诺书中的承诺出资额度要附合上述要求。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附件:12012年度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22012年度重点园区贴息资金申报情况报告编写要点(供参考)

     3. 资金申报联系人信息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332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张会洋,电话:020-83135877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樱,电话:020-83170201

  

 

来源:工业园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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