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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安区2013年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局 2013-04-26 14:28:50
摘要: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宝安区2013年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13年4月24日

 

  宝安区2013年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机构办学行为,确保机构安全运营,推动我区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3年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通过机构自查、实地核查、清理整顿、完善制度等手段,规范管理标准,明确行政许可与行政服务程序,实现民办培训机构“规范、专业、自律、有序”的发展目标。

  二、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4月26日—5月17日)

  各机构对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范围(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办学制度,完善办学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地方及时进行整改。资料分类建档,于5月17日前报《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2)到区人力资源局412室。

  (二)实地核查(5月20日至6月30日)

  我局工作人员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机构办学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区人力资源局网站(http://rlzyj.baoan.gov.cn)公示核查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清理整顿(6月30日至8月30日)

  1.整顿问题机构。问题机构是指上述未通过检查及公示的机构,整顿流程:

  (1)区人力资源局发出整改指令书,整改期一个月;

  (2)机构整改完成后提交复查申请;

  (3)经检查验收并公示通过的换发许可证,仍未通过的,不予换证,年审初检出具不合格意见。

  2.清理休眠机构。休眠机构包括:没有申请终止办学而实际已停止办学的机构;申请暂停办学时间已过仍未恢复办学的机构。清理流程:

  (1)区人力资源局负责清理机构档案,整理休眠机构名单;

  (2)各街道劳动办根据休眠名单实地核查,确认是否仍在办学;

  (3)区人力资源局对许可证未过期仍在办学的机构下达整改指令书,对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已过期的机构按无牌无证机构处理。

  3.查处非法机构。为保证合法机构的权益,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行为,对于无牌无证机构采取雷霆之势予以打击。

  (四)完善制度(10月30日前)。

  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宝安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制度,简化办事流程,明确办事规范,促进民办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分工

  职业能力建设科牵头负责拟定工作方案,对合法机构进行检查;

  劳动监察大队牵头负责对非法机构及对合法机构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职业能力建设科配合;

  各街道劳动办负责对本辖区内合法机构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及对休眠机构的核查确认,配合区局开展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我区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助推器,规范和培育有秩序和生命力的职业培训市场是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所在。各部门应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协同配合,共同完成此项工作。各部门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职业能力建设科何洁颖处。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范围

  2.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3.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料清单

  4.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复查申请表

  5.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联系人:何洁颖,联系电话:27664809,传真:2784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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