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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龙岗区科技创新网 2012-10-23 15:21:13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历年回收的科技发展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是:企业注册地在龙岗区,在龙岗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研发机构、行业协会;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承担我区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融资机构、企业导师等有关单位。
    第四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产学研合作;
    (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
    (三)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和技术标准研制;
    (四)公共技术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创业条件与环境建设;
    (五)科技奖励和人才发展;
    (六)企业信息化建设;
    (七)科技投融资风险补贴;
    (八)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及软科学研究;
   (九)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而设立的专项计划;
   (十)经区政府批准的与科技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倾斜。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生物产业、互联网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发展资金的60%以上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
发展资金的2%列支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评审、招标、验收、绩效评估、信息发布、知识产权宣传、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涉及的法律事务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开支。
   第七条 发展资金根据科技发展计划和具体项目情况,采取无息借款、无偿资助两种资助方式。用于对企业无偿资助的资金不超过发展资金当年财政预算的50%(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款除外)。
   第八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科技企业规模化生产,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借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期一年。
无息借款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管理。
   第九条 对每个企业享受的无偿资助实行额度限定。每个企业年度无偿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区科技发展资金立项支持。除专项计划(如自主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导师计划等)以外,需验收类计划每年只能立项一个。项目到期后逾期六个月未申请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和无息借款可并行申请。
   第十二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和评审,负责项目监管、验收,提出年度发展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发展资金帐户管理,确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与无息借款受托管理单位签定托管协议,监督无息借款资金回收。
   第十四条 受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发放和回收受托管理资金并承担回收风险,对受托管理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管,并向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财政部门不定期的抽查,如实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根据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考察评审,作出项目评价及发展资金安排等意见,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按照《龙岗区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选取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接受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受委托管理单位、评审专家等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2006]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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